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法律主观性:

(1)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至少有1名普通合伙人和1名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三)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4)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综上所述,对于任何一家公司来说,股东都是向公司投入资本或其他有用资本的主体,无论是合伙企业还是个人,只要能投入这些资本,都可以成为股东。法律之所以没有限制,是为了激活企业的资金来源,以便更好地发展经济。

法律客观性: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