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如何认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一)《公司法》中实际控制人的定义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人。”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是不同的概念。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持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比例虽不足50%,但根据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对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有足够表决权的股东。”因此,基于《公司法》的规定,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根本区别在于控股股东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二)证监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在实践中,证监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将实际控制人定义为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不再受“不是公司股东”的限制。根据《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理解和适用,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1号(法字[2007]第15号,以下简称1号),证监会将公司控制权定义为“1号”,根据上述规定,直接或间接拥有所有权的均可定义为实际控制人。实践中,证监会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界定为同一人。沪深交易所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不一致。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仍与《公司法》保持一致,实际控制人定义为非公司股东的人。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将实际控制人定义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控制或者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综上所述,实际控制人在实践中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虽然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未达到控股股东所要求的比例,但能够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信息披露的要求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的要求,实际控制人应向最终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披露。二。相关主要法律法规(一)公司法《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占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虽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据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对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有足够表决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人。“(二)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年主营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三)《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四)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三十五条规定“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1)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披露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及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注明相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如果是自然人,应披露国籍、是否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和住所;(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及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主营业务、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注明这些数据是否经过审计;(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争议。实际控制人应向最终国有控股实体或自然人披露。“(五)《首次公开发行与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理解与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1三。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相关标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解释如下: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 (二)投资人实际能够控制上市公司股份30%以上的表决权;(3)投资者通过实际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可以决定任命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的成员;(四)投资者实际能够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此外,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法[2007]1号关于适用的意见》第十二条“无实际控制人变更”的理解和适用,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来源是与公司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同时,意见也给出了认定公司控制权的思路:认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既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分析判断对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实质性影响、董事会决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和任命等因素。根据上述两部法律法规对公司控制权的解释,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是指通过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或者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能够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人。实践中,判断其是否拥有公司的控制权(即能否对公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或能否实际支配公司行为),除了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间接股权投资关系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判断以下因素:①其对股东大会的影响;(2)对董事会的影响;(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四)公司股东持股及其变动情况;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6.发证审核部门认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法律客观性: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虽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据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对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有足够表决权的股东。(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人。(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