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企业清算期间相关的会计处理|企业清算过程的会计处理
清算是指因企业破产、解散、撤销,终止正常经营活动,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应当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时,企业会计部门应及时处理相关税务问题。
1,销售商品收入。
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和收取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账面价值与销售收入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科目;根据账面价值,贷记“材料”、“产成品”等科目;根据征收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对因破产、关闭、解散等原因停止购买商品而仅销售存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为维持销售存货业务而仅购买水、电的,可按实际消耗扣除期初存货的税额。申请抵扣初始进项税额,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破产、关闭、解散的文件和资料,并报税务机关批准。
纳税人期初存货未抵扣的税款,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未抵扣的部分,税务机关不予退还。
2.破产费用的会计处理
支付的破产清算费用,如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管理、变卖和分配破产财产所需的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清算期间企业设施设备的维护费用、审计和评估费用,以及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费用、破产企业讨债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借记“清算费用”科目。
3、出售机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
按实际销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账面价值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贷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转让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应缴纳增值税。这意味着,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其二手游艇、摩托车和汽车要缴纳消费税。无论销售方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均按简易方式按4%的税率征收缴纳增值税,且不允许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其他属于货物的废旧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4.加工销售产品等应纳的消费税。
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根据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计算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其他应付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科目。
5.清算期间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
按照实际收入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清算损益”科目;发生的税金等费用,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
6、商标权、专利权等资产的转让
按实际出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资产账面价值,借记(或贷记)“清算损益”,贷记“无形资产”等科目;转让相关资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清算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7.欠企业的税款
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纳税。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算顺序为:破产费用-职工安置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所欠税款-破产债权。
8.预扣所得税
扣缴所得税以实际收入为纳税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付款人从每次付款中扣缴。因此,纳税人在计算应付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时,应按照应付全额借记利润分配、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等相关科目,按照应付全额扣除预扣所得税后的余额贷记应付利润、预提费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费用实际支付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9.(1)计算应纳所得税和清算收入纳税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方: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款:银行存款
(2)所得税结转清算收入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清算收入
贷项:所得税
10.自企业被宣告破产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退还已领购但未用完的发票和发票领购簿,以及税务机关开具的所有单据。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中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规定,现就企业清算相关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1.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停止继续经营,发生终止自身经营、处置资产、偿还债务、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清算收入、清算所得税、股利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二、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
(一)根据《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规定需要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清算的企业。
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有资产应当按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并确认资产转让的利得或损失;
(二)确认清理债权债务的利得或损失。
(三)变更持续经营会计原则,待摊或待摊费用的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收入;
(五)计算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决定可分配给股东的剩余财产和应付股利。
四、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扣除资产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后的余额为清算收入。
企业在整个清算期间,应将清算收入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
5.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应当扣除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和其他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照规定计算可分配给所有者的剩余资产。
清算企业股东分配的剩余资产金额,相当于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资产。
按股东持股比例计算的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部分,确认为股息收入;剩余资产扣除股利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应当确认为股东投资转让的收益或者损失。
被清算企业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配的资产,应当按照可变现价值或者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六、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