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一)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信息披露的相关报告、公告、信息和文件是否真实、完整、准确;信息披露是否及时。
(二)公司募集资金是否按照招股说明书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使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是否经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公司是否及时向股东充分披露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变动情况。
(三)公司章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章程的实施。
(四)公司股东会的召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讨论决议和表决;小股东的权利是否得到保护。
(五)公司董事会的召集、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行使法定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的组成、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董事会对重大投资决策的讨论记录。
(六)公司监事会法定职权的行使情况,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等。
(七)公司总经理(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会决议,管理公司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情况。
(八)公司董事会秘书岗位的设置、秘书的职权范围以及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组织协调。
(九)中国证监会认为应当检查的其他事项。第五条检查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组织。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需要,抽调和聘请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和专业水平高、信誉好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组成检查组,由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负责领导和组织具体检查工作。第六条检查人员对上市公司进行检查时,被检查公司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瞒情况。第七条检查上市公司时,检查人员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录音、录像、照相、复制。第八条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工作证和证件。第九条被检查公司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应向检查人员提供的文件主要包括:
(一)公司会计报表、有关会计账簿和凭证以及其他与会计报表有关的资料;
(2)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监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公司经理办公会议文件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三)反映公司重大投资的相关资料和文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工作底稿;
(五)其他应当查阅的文件。第十条督察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在检查结果公布之前,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公司不得透露与检查结果有关的任何信息。第十一条被检查公司由中国证监会决定,检查以抽查为主。第十二条检查时间由中国证监会决定,并通知被检查公司。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在职权范围内对检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超出中国证监会处罚范围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将在其职权范围内予以处罚。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