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鼎国学研究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为华鼎国学研究基金会,简称国学基金会。英文翻译是:华鼎国学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建设中华民族精神家园。

第四条基金会的原始资金为2000万元人民币,由深圳市朗润投资有限公司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主管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参事室。

第六条基金会住所:北京市前门东大街11号。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七条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1.受政府委托,从事国学研究项目的管理和运营,支持和资助各类基地和各类教育机构建设,弘扬国学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产业;奖励在国内外对中国国学研究和传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士(包括学术著作、书画精品和各类作品等。).

2.为全国特别是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接受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教育和熏陶提供资金支持,为开展此类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育文化机构提供资金支持或个人奖学金。

3 .供港澳台地区和外国友好人士来华学习国学或从事国学推广活动;积极开展海外交流,与对华友好的各国文化机构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共同举办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活动。

4.建立在国内外推广中国研究的出版物和其他大众传播工具;支持创办各类教育机构,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学教育培训。

5.组织和举办符合协会章程宗旨的其他在国际国内有影响的重点项目或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

基金会理事任期5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董事资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支持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基金会相关事业,为公益事业自愿捐款;

(三)具有相应的工作经历和工作经验,在本协会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条董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首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和赞助人分别提名,协商确定;

(2)董事会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董事会和主要捐赠者* * *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组织所有候选人* * *选举新一届董事会;

(三)董事的撤换或增加,应经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四)董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应当报登记机关备案;

(五)有近亲属的不得同时在董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a)有权投票、被选举和投票;

(二)监督基金会章程和决议的实施;

(三)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

(四)有权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与基金会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五)在理事会上有提问的权利;

(六)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七)理事应当维护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基金会的职权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基金会的财产,不得从事损害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8)理事有按规定不得泄露基金会秘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代表理事会和基金会发言;

(九)理事应当认真阅读基金会的财务报告,对资金控制和运作做出审慎决策,切实履行公共财产的信托责任。

第十二条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经营活动方案,包括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方案;

(四)年度预算和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命;

(八)听取和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者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有1/3的董事提议必须召开董事会。董事长不能召集的,提议董事可以选举召集人。

召开董事会会议时,董事长或召集人应提前5天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须经出席董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对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表决,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为有效: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和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作出决议的,应当当场作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并签名。理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由参与决议的理事承担责任。但经证明该董事反对表决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有1名监事。监事的任期与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董事、董事近亲属和基金会会计师不得担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

(三)监事的变更应当符合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的财务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有权向董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主管税务、会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从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数的65,438+0/3。不在基金会担任专职职务的监事、理事不得从基金会领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理事在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相关时,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决策;本基金会的董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进行任何交易。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人,秘书长一人,由理事互选产生。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基金会业务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一)属于现任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未逾五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或者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并对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二十五条担任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省居民和外国人,每年应当在中国内地停留不少于三个月。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的任期为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连任超过上届的,经理事会特别程序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为中国大陆居民。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基金会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法定代表人玩忽职守,造成基金会违法行为或者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出副主席、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基金会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方案;

(四)制定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提交理事会批准;

(五)协调各机构的工作;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各类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类事业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九)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物业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非公开募集基金会,其收入来源于:

政府支持和资助;

(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3)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基金会接受的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基金会的财产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三十二条基金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用途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规定了捐赠的具体用途,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当捐赠的物资不能用于基金会目的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所得收入将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基金会的财产主要用于:

(一)支持国学研究,支持和资助各类基地建设,弘扬国学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产业;

(二)支持促进和发展国学的各种教育、研究、培训等活动;

(三)资助促进国内外国学研究的交流与合作,以及开发项目;

(四)奖励为宣传推广中华优秀国学研究和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员;

(五)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公益宣传及其他有助于促进国学发展交流和国际化人才培养的公益事业。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的主要投资活动是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2)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活动。

基金会的主要支持是指:

(一)年度资金计划;

(二)200万元以上的资助。

第三十五条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章程规定的基金会用于从事公益事业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基金结余的8%。

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65,438+00%。

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应当披露公益资助项目的类型、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三十七条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基金会应当对捐赠人的询问给予及时、真实的答复。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或者终止捐赠协议。

第三十八条基金会可以与受赠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金额以及资金的用途和方式。

基金会有权监督资金的使用。受赠人未按约定使用赠款或违反约定的,基金会有权终止赠款协议。

第三十九条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基金会接受主管税务、会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师。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的经营会计年度为6438年6月+10月1日至1年2月。3月31日前,董事会将审批以下事项:

(一)上一年度的业务报告和资金决算;

(二)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

(3)财产清单。

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在进行年检、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和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基金会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登记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四条经登记机关年检合格后,基金会将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第五章剩余财产的终止和处理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分立或者合并。

第四十六条基金会的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在15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主管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下列方式用于公益事业:

(一)继续资助基金会已经开展的公益活动;

(二)支持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公益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办理的,登记管理机关将组织向与基金会性质和宗旨相同的社会福利组织捐赠,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任何修改应在董事会批准后05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由董事会于年月日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