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人员修改保费收取费用是什么行为?
保险诈骗是以保险名义或保险合同为幌子进行诈骗的一种违法犯罪活动,主要是指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虚构保险标的,制造保险事故,编造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致使保险公司多付保险金或多付不该付的保险金的行为。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实施保险欺诈的,应当承担下列法律后果:
1.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合同关系,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3.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谎报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谎报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保险欺诈行为,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费或者费用的,应当返还或者赔偿。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欺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估价师、证人故意提供虚假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实施保险欺诈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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