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中期报告预增公告规定
法律分析:上海证券交易所中期报告预公告规定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法律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条第一款,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9个月结束前3个月和结束后1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未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期披露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