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除本规则其他章节另有规定外,下列词语含义如下:

(1)证券是指以下证券:

国家发行的各种债券。

地方人民政府发行的各类债券。

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金融债券。

全国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股票及其相关权益受益凭证。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证券。

(二)上市,是指证券在本所集中交易市场上市交易。

(三)上市公告书,是指上市申请获得批准后需要刊登的招股说明书、公告文件、协议计划书及任何同等文件。

(4)发行人,是指依法发行证券的法人。

(五)最近一期,是指以相关证券上市公告刊登日为基准,发行人成立三年以上、发行人成立三年以下的自成立以来的期间。

(六)最近一期,是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期间。

(7)主营业务是指公司及其子公司所使用的资产,或其产生的营业额,或其形成的损益占公司上述相应项目总额的65,438+00%及以上65,438+00%的业务。

(8)股份是指普通股和优先股的股份。

(九)可转让权益性证券是指具有可转换或可交换股份的股票和具有不可分割的认购或购买股份的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的股票。

(10)权益类证券是指股票、可转换权益类证券以及可以认购或购买股票或可转换权益类证券的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的权利证书。

(11)可转换债务证券(Convertible debt securities)是指可转换或可交换为权益证券的债务证券,以及具有不可分割的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以认购或购买权益证券的债务证券。

(12)专家是指报告具有权威性的专业人士,如注册会计师、工程师等。

(13)专业机构是指由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做出权威报告的专业机构。

(14)注册会计师是指中国的注册会计师。

(15)集中交易是指在本所设立的集中交易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的证券交易。

(16)主管机关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17)证券公司是指本所会员的证券经营机构。

(18)委托交易是指证券公司根据客户的要求,在本所集中交易市场买卖证券。

(19)委托人是指委托证券公司买卖证券的自然人和法人。

(二十)结算交割,是指证券公司在本所集中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后,相互之间的结算交割。

(21)停牌是指在本所上市的证券暂停交易。

(二十二)复牌是指本所上市证券停牌后的复牌。

(二十三)终止上市,是指在本所上市的证券终止交易。

(二十四)上柜股票,是指未达到上市标准,但在证券商柜台或本所市场柜台上市交易的股票。第三条证券在本所的上市、集中交易、结算和交割,除按照《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外,还应当按照本规则办理。第二章证券上市第一节上市申请第四条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由本所审核,报主管机关批准。

上市股票在本所集中交易必须遵守《暂行办法》、主管部门的规定、本规则和本所的公告。第五条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1)上市申请。

(2)上市公告。

(三)批准发行股票的文件。

(四)公司章程。

(五)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六)公司注册证明文件。

(7)所有制结构和分布。

(八)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九)交易所会员的书面推荐。

(10)股份登记事项说明。

(11)经营状况公告说明。第六条国债、深圳市人民政府债券和主管部门豁免的证券在本所上市,免于申请、上市审核和收费等事项。第七条金融债券上市,发行人或其深圳分支机构可向本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1)上市申请。

(2)上市公告。

(三)批准发行金融债券的文件。

(四)发行金融债券的章程。

(五)金融债券实际发行额的证明。

(6)记名金融债券转让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