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欺诈的处罚规定

对金融欺诈的处罚如下: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给予撤职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票据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无效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签发汇票、本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利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款凭证等银行结算凭证进行金融凭证诈骗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