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与董事会成员的比例有规定吗?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4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且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一半。

非上市公司不受这一规定的约束,也没有比例要求。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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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具有以下特点:

(1)“一人以下,万人以上,是组织骨干。

(2)老板提出的业绩要求往往是原则性的,而他对下属的指示必须是具体的、可操作的。

(3)信息流动的唯一渠道。

(4)长期要求。一方面,决策总是与长远联系在一起的,另一方面,企业不可能频繁更换高层管理人员。

(5)工作的努力是体力、智慧、技能和脑力的努力。前三种可以被外界感知,也可以自己给别人解释清楚,但心理所承受的压力和疲惫只有自己知道。

(6)工作绩效不一定与我的努力成正比,而是受外部约束和偶然因素影响较大。

(7)有两类工作,企业某一职能的总负责人和独立事业单位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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