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一季度报告业绩预告的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1.31之前)披露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
2.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增减超过50%。
3.扭亏为盈
& lt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形的,上市公司可以不披露年度业绩预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没有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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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增减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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