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公司的定义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经理权。第五条公司依法经营,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七条公司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第九条公司形式变更的原则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第十一条公司章程必须依法制定。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但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经营范围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四条分公司和子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五条公司转投资及其限制: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资者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六条公司提供再投资和担保的程序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或者担保总额以及单个投资或者担保金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十七条公司劳动保护等义务公司必须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员工的职业教育和在职培训,提高员工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