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解散的赔偿。
保险公司解散,是指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因法定事由或者法定原因,经主管部门批准,终止营业,停止从事保险业务的行为。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章“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的有关规定,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各类公司,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的形式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具体形式。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进行合并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不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新公司为新合并,合并各方解散,产生新的法人实体。也有两种分立形式:原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为两个以上公司,这是新的分立,原公司法人解散,产生两个以上新的法人。如果原公司分割部分财产,成立一个以上新的经营主体,则构成衍生分割。在这种情况下,原公司继续存在,只是减少了注册资本。合并时,被吸收方的保险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时,各方保险公司的全部资产并入新的保险公司,各方原保险公司的法人资格相应消灭、解散。保险公司分立时,原保险公司在新的分立下分为两个以上的新公司。所以,如果其法人资格丧失,也应该解散。保险公司的解散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经批准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的成立,本法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保险公司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解散的,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指定专人成立清算组;股份有限保险公司解散的,由股东大会确定成立清算组的人选;逾期不能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依法成立的清算组负责清理被解散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算组在保险公司清算期间行使法定职权。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而解散的,人寿保险合同不受该保险公司解散的影响,由分立的保险公司或者合并的保险公司承担有效的人寿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和准备金由分立的保险公司按照协议接受,或者由合并的保险公司接受。因此,对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分立或者合并的形式解散没有限制。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