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解读:公司登记出资的三大限制
第一,股权投资的缴纳期限。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全额支付。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严格限制了股权出资的缴纳时间。详情如下:
1.公司成立时,投资者以股权出资的,投资者应当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2.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者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缴。
二是股权投资比例有限制。
全体股东以股权和其他非货币资产出资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因此,不可能全体股东以股权出资设立公司,股东必须以货币出资,且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出资额的30%。
第三,股权出资的支付方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股权作为非货币财产转让的两种情况:
1.公司设立时,投资者依法以股权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登记认缴股权出资的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投资人实际缴纳出资后,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为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申请投资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的变更登记。
2.投资者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时实际以股权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申请相关投资人名称、认缴和实缴出资额及时间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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