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的修改

论公司章程的示范修正案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接触到章程,章程明确了组织内部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起到了维护成员权利的作用。那么相关的章程怎么写呢?以下是我收集的章程修改样本,供大家参考,希望对有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公司章程》修订1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一)原章程第三章第一节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公司资本结构为:普通股185,711,578股,其中发起人持有76,118,224股,占股份总数的40.99%;社会法人股数量为26,099,382股,占总股份的65,438+04.05%;社会公众股数量为83,438,855股,占股份总数的44.96%。”

(二)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五条第(六)项第二项修改为:

"2.支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制:

(1)本人持股信息;

(二)股东会会议记录;

(三)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四)公司总股本及股本结构。"

(3)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三十七条增加内容如下: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赔偿诉讼。”

(四)原章程第四章第一节第四十条修改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五)原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三条修改为: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开。公司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六)原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八条增加以下内容:

“(七)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时间、投票程序和拟审议事项。"

(七)原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九条增加以下内容:

“符合相关要求的董事会、独立董事和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投票权的征集应当以自由的方式进行,并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八)原章程第四章第二节第五十四条修改为: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下简称“提议股东”)或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1)内容完整的会议议题和提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书面提议应当报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案股东或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应在收到监事会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程序应符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3)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议,董事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上述书面提案后15日内反馈给提案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4)董事会作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经提案股东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提出新的提案,未经提案股东同意,不得变更或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

(五)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应当作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议股东决定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六)提议股东自行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在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所在地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提案中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当按照上述程序向董事会重新提交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2.会议地点应为公司所在地。

(七)对于提议股东自行决定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董事会应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召开会议的程序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主席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会议。

2.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

3.召集程序应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董事会未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在报当地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提议股东主持;拟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拟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认真履行职责,召集程序应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九)原章程第四章第三节第五十七条修改为: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或者监事会百分之五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新事项,且该等事项属于《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所列事项的,发起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将提案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日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其他提案可以提前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直接提出。"

(十)原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二条增加以下内容: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含独立董事)和监事(指非职工代表的监事)过程中,实行累积投票制。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选举。"

(11)原章程第四章第六十五条增加两条,原章程以下条款顺延,增加条款内容如下:

第66条下列事项,应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持有社会公众股股东半数以上表决权通过后,方可实施或申请:

(1)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包括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的认股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股东配股(控股股东承诺在会议召开前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资产的总价相对于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的溢价达到或超过20%;

(三)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清偿对公司的债务;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子公司境外上市;

(5)对公司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相关事项。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的,应当以网络形式为股东提供投票平台。

公司股东大会实行网络投票的,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当在确保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十二)原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八条修改为:

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提案根据有关规定需要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时通过的,公司除提供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在股东大会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投票方式。同一份额在现场和网络重复投票的,以现场投票为准。

(十三)原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六十九条修改为:

每次审议时,至少应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与计票。公司提供网络投票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票数一并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对每一项提案合并计算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出现本章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时,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应当分别统计。投票结果将由普查员代表当场宣布。

(十四)原章程第四章第四节第七十条修改为: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决议是否通过,并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在投票结果正式公布前,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有义务对投票情况保密。

建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

以上对《公司章程》的修改,请全体董事审议,并作出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章程修正案2

(公司登记文件范本15: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xxxxX股份有限公司于xx年xX月XX日召开股东会,一致通过决议变更公司(登记事项1)和(登记事项2),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条原是:“……第二十条是这样的”。现修改为“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2.第二十条原是:“……第二十条”。现修改为“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200x、xx、xx上的注意事项:

1.本模式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章程的,应当提交章程修正案,未涉及的事项无需提交;如涉及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新章程(但需股东签字)。

2.“登记事项”是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经营范围等事项。

3.修改前后整篇文章都要写完整,不能只写文章的一部分。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字;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处加盖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名章代替。签名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不允许与正文分开签名。

5.因出资转让而变更股东的,提交新章程的,应当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者签名。

6.文件签署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后30日内,变更住所迁入新住所后30日内,增资款缴足后30日内,股东变更为股东后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后45日内)报送登记机关。

7.要求用a4纸打印,4号(或小4号)宋体(或仿宋体),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编号,加盖印章;内容涂改无效,复制无效。

《公司章程修正案3》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公司

1.第_ _ _条原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现修改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2.第_ _ _条原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现修改为“_ _ _ _ _ _ _ _ _ _ _ _”。

(股东盖章或签名)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注意:

1.本模式适用于有限公司(非国有独资)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章程的,应当提交章程修正案,不需要修改。涉及事项或内容较多的,可提交股东签署的新修订的公司章程全文。

2.“登记事项”是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_ _ _ _条规定的经营范围等事项。

3.整篇文章修改前后要写完整,不能只摘抄文章的一部分。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字。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在签字处加盖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名章代替。签名应使用签字笔或墨水笔签名,不允许与正文分开签名。

5.向变更股东转让出资的,应当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者签字。

6.文件签署后,公司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的_ _ _ _ _日内,在_ _ _ _ _ _ _年内

章程修正案四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xxxx和xxx共同出资设立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xxxxx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xxxxx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经营范围:xxxxxxxxxx。(以上范围需要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xxxxxx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由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身份证号、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出资时间、出资比例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并按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者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取得股权并进行转让;

(5)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六)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得红利;

(七)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有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认缴出资比例为实缴出资比例;

(八)公司终止后,依法分享公司剩余财产;(九)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董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股东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三)按照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4)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同意转让其股份,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完成的。

回复,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转让的出资额登记于股东名册。

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对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

第七章公司的组织、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例会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时,由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该决议应当由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为3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检查股东大会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65,438+0人,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则;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出席了股东大会。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65,438+0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的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经理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经理提起诉讼。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监事列席股东会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于次年3月31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劳动用工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解散原因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关闭。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公司无法经营时;

(6)宣告破产。

第二十八条公司解散时,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立即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公司需要修改公司章程或者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当报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第三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各方投资者共同订立的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一式两份,公司留存一份,公司登记机关留存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日期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