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说到章程,无论是在公司创业初期,还是在快速发展阶段,都要看这个条款。因为公司在初创阶段或者发展阶段是一个多变的阶段,基础公司在很多方面都不是很完善,所以章程也会随之变化。一、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关系公司章程是公司规定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所必需的内部书面文件,而公司法是国家层面规定公司的设立程序、组织机构、活动原则及其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总的来说,公司章程是公司法框架下的自治规则。具体可以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公司章程是公司章程的细化。比如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而且章程需要细化。第二,公司章程可以补充和替代公司法的规定。例如,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权,公司法规定原则上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表决,但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约定的方式另行变更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的讨论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的规定外,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补充。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在股东会上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不一致的处理公司章程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如果只是适应公司法的任意性规定,并不能否定公司章程的效力。章程包括绝对必要条款、相对必要条款和任意条款。《公司法》第25条和第82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的必备条款,公司章程缺少此类必备条款将无效。当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规定不同时,效力应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比如《公司法》很多条款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会的召集通知,股东会表决权的行使,股东会的讨论方式和表决程序,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执行董事的职权, 且上述条款中提到的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一般应承认公司章程的效力。 三。章程主要内容1。绝对必备条款是每个公司章程中都必须记载的必不可少的法定条款。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其中任何一项不合法,则整个章程无效。这些事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宗旨、注册资本、财产责任等。公司章程必须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解散的原因和清算办法;公司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2.相对必要的备案事项是法律列举的一些事项,由制定章程的人决定是否备案。如果记录在案,此事将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记录不合法,只有事项无效;如果没有记载,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确认相关必要事项的目的是使相关条款在公司与发起人、公司与认股人、公司与其他第三方之间具有约束力。3.任何记载事项任何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以及是否记载在公司章程中,由公司章程制定者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任意选择记载。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认为有必要记载的其他事项。希望对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关系,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不一致的处理,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有所帮助。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的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规定的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