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小贷公司监管办法中如何解决小贷公司的定位问题?
据业内人士透露,互联网小贷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四个要点:
1,注册资本5亿元,杠杆倍数3-5倍。
2.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单笔投资上限为20万元或30万元,尚未确定;借款人为企业的,单笔投资上限为654.38+0万元。
3.不允许线下借贷。
4.力争两年内接入央行征信系统。
但除了以上四点,应该还有更重要的条款没有披露,比如小贷公司的定位、股东资格、网贷业务的界定、业务规范等。
Sack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艳对此解读如下:
1.小贷公司是金融机构吗?
2008年,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义为一般企业法人。如此模糊的法律定位也使得小贷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处于尴尬的境地,特别是影响了追债工作的顺利开展。如果借款人对小贷公司实施诈骗,由于小贷公司的身份问题,借款人的诈骗行为不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能判刑,但只能通过民事追偿来追究借款人的民事责任,这也大大增加了小贷公司的追偿成本。
小贷公司实际从事的是金融信贷业务,应尽快赋予其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享受金融机构在融资和经营方面的优惠政策,同时受金融机构相关监管政策的约束,防范金融风险。
第二,网络小贷的控股股东一定是互联网企业吗?
根据网贷整治办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简称“56号文”),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公司通过其控股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其特点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获取借款人,利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等特定场景信息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在线完成贷款全业务流程。”根据上述规定,股东必须具备以下资质:一是互联网企业,二是线上消费场景。
纵观市面上的网络小贷公司,符合上述条件的都是像阿里、JD.COM、腾讯这样有消费场景的互联网公司,一些想通过互联网技术改善生存环境的传统金融机构被拒之门外。
从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角度来看,无论是互联网企业的金融创新,还是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提供产品和服务,都是为了满足金融服务不足群体的金融需求,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都应该予以鼓励和支持。
互联网技术应该是帮助有理财能力的小贷公司提高经营效率和客户体验的手段,而不应该作为划分小贷公司的标准,更不应该作为网络小贷的准入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单纯强调网络小贷必须由互联网公司发起,会误导行业,忽视就业所需的财务能力,容易引发财务风险。
2.将小贷公司的股东限定为互联网公司,容易将互联网公司固有的风险传导到小贷行业。
3.互联网公司的用户主要集中在自己的网络生态系统中,无法让所有人都享受到金融服务,无法全面覆盖三农、低收入人群等金融服务严重的群体,不符合小贷公司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注重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的发展原则。
为了兼顾互联网技术的运营效率和金融风险管控能力,更有效地配置金融资源,发展普惠金融,网络小贷公司的股东不应仅限于互联网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