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和会计失职造成损失的后果是什么?
1,行政责任?
《会计法》的许多规定涉及到对会计行为的行政管理,属于行政法律规范。《会计法》规定了两种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包括两种问题:一是犯罪;第二是惩罚。
(二)违法行为的责任。
1,违反会计制度的法律责任
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给予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或篡改会计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包括通报、罚款、行政处罚、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节严重。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3、让他人编造虚假会计信息或隐匿、销毁会计信息的法律责任。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承担后果: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其中,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情节严重的,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扩展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会计法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资金及相关资料进行核对,确保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资金实际发生额一致,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相关内容一致,会计账簿之间对应记录一致,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相关内容一致。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记账人员、审批人员、经办人员和财产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明确,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分配等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中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明确;
(三)财产检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会计数据定期内部审计的方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第二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指使、指使或者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会计事项或者依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资金和有关资料不符的,有权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自行处理,并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