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要求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以
理财子公司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银行理财子公司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的65,438+00%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理财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提取。
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本行理财子公司违法违规、违反理财产品合同、操作失误或技术故障给理财产品或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扩展数据
2018 18中国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2月2日就《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答记者问。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展业后,将不再开展理财业务(继续处置现有理财产品除外)。
同时,理财子公司应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向母行蔓延。理财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543.8+0亿元。同时应遵循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等其他准入条件。
在风险管理方面,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建立了风险准备金制度,要求理财子公司按照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
加强风险隔离和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理财子公司与其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严格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合作,防止风险传染、利益输送和监管套利。
百度百科-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凤凰。com-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根据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入提取风险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