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促进母公司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规范外经贸企业的财务行为,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相关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结合外经贸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所属中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公司及其国内各级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所属地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公司及其国内各级公司;上述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控股的合资、合营企业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公司,也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原则是: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基础管理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维护投资者权益。第四条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职责是: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预测、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有效使用企业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母公司,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拥有一个或多个子公司的企业。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第七条母公司设立的子公司是母公司的子公司,其所有者是母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享有所有权。第八条母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依法决定其子公司的收入分配和劳动工资分配。母公司有权决定子公司的重要财务事项,并根据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管理办法。第九条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和控制,即母公司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对子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控制,并对子公司的财务指标进行考核。第十条母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向子公司收取(分担)必要的管理费。第十一条母公司有权委派负责子公司的会计人员,为子公司配备合理且必要的会计人员。第十二条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享有自主经营权,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依法向国家纳税,维护投资者权益。第十三条子公司在财务管理上接受母公司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并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母公司报送会计报表和有关会计资料。第十四条母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享有子公司财产的所有权,行使所有者权利。母公司是子公司财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子公司的资产管理。子公司享有财产支配权和自主经营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十五条母公司应当加强对子公司国有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及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促进子公司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十六条母公司应当加强对子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检查、监督和考核,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作为评价子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的一项主要内容。第十七条母公司应当加强对子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母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和子公司的具体情况,规定子公司购置和处置固定资产的数额和权限,实行购置和处置固定资产审批或报上级公司备案制度。禁止用公款以私人名义购置固定资产,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纳入账户管理和核算,确保固定资产的完整和安全。第十八条母公司应当切实加强对子公司流动资产的管理,督促子公司合理有效使用流动资产,节约使用,提高资金综合使用效果,杜绝资产闲置和浪费。第十九条母公司应大力加强对子公司收入的管理和监督。子公司的所有收入,包括业务收入、联营收入、佣金、回扣和各种手续费,都必须及时足额入账,不得将收入转出小金库。违反规定的,追究企业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条母公司应当加强对子公司的库存管理,帮助子公司建立和完善库存管理制度。严格商品入库制度和盘点制度,做到物资入库验收,办理入库手续,定期检查库存。严防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库存损失和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