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的承销机构有哪些?

中国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发行管理:

1,金融债券

1)发行人由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他具有发行资格的金融机构组成。

2)送审金融债券的发行金额、面额、发行条件、转让抵押、发行时间和方式、资金用途。

3)在债券发行前发布公告并详细说明债券的用途、金额、方式、期限、利率、认购对象、认购及支付地址。

2.公司债

1)企业规模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具有偿债能力,经济效益良好,前三年连续盈利的境内法人向其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发行额度。募集资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债券承销或代销协议。

3.公司债

1)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者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生产经营资金。

2)发行资格

(1)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二)累计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四)债券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前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未募足,或者已发行的债券、债务发生违约或者延期支付本息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3)董事会制定方案后,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或国家授权的机构和部门作出发行决定。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才能确定发行规模。

4)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债券承销或代销协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务总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4.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

1)按约定条件在一定期限内可转换为公司股份的可转债为记名无纸化发行,期限最短3年,最长5年。可转换债券可以依法转让、质押和继承。

2)发行资格

(一)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最近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建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不低于7%;

(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四)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6)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6,543.8+0亿元;

3)国有重点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上述(3) (4) (5) (7) (7)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有明确可行的企业改制上市计划;

(三)具有可靠的偿付能力;

(4)由有能力代为清偿债务的担保人担保。

4)由省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报证监会批准。

5)发行人必须刊登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招股说明书。

6)向证监会申请上市后,可转债可在发行人股票或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前五个工作日刊登上市公告。

7)发行后6个月后,持有人可根据约定条件随时转换股份。国有重点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后,持有人可以根据约定条件随时转换股份。

8)发行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当转股达到公司已发行普通股的65,438+00%时,发行人应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要求转换股份时,发行人应当以现金偿还债券面值不足一股的部分。法人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普通股5%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10)国有重点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届满未转股的,利息一次性支付,不计复利。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股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还本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