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丰最近有没有在东营立案?
委托代理人:李秀峰,山东滨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瀛唐生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春立,董事长。
原告郭庆丰、被告东瀛唐生房地产有限公司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庆丰的代理律师李秀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瀛唐生房地产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该案被缺席审判,审判现已结束。
原告诉称,2012年7月28日,被告因经营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委托田通过其账户将款项转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未能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赔偿2065,438+02年7月28日至2065,438+05年7月3日的利息损失3.69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东营唐生房地产有限公司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8日,被告东瀛唐生房地产有限公司因经营资金短缺,向原告郭庆丰借款20万元。同日,原告委托田转款20万元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注明:“收款单位:,收款原因:田转款20万元借款”,并加盖被告公司财务专用章。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
以上事实根据原告提交的收据、账户交易明细复印件、庭审笔录认定。
我们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该受到保护。原告提交的收据及账户交易明细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东瀛唐生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偿还贷款本金20万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对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没有约定,故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被告东瀛唐生房地产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东瀛唐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庆丰借款20万元;
二、驳回原告郭庆丰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