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不能通知,可以公告吗?
仅以公告形式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不能视为有效通知。
公司通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通知应为实质性通知。首先,关于“通知”,《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把事情告诉人。”相应地,通知本身的意义不仅包括告诉人们某事,还包括让人们知道某事,即通知必须达到让人们知道的程度。因此,根据字面解释原则,《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通知应理解为“通知股东股东会的召开”,即需要“通知”股东会的召开,让全体股东“知道”。其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公司的重大决策和一切重要人事任免,如董事、监事的任免,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等,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因此,股东大会作为股东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组织形式和股东履行责任、行使权利的机构和场所,与股东的切身利益有着极大的关系。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为了有效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和表达权,维护股东的切身利益,公司通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的通知也必须是能够到达并为股东所知的实质性通知,而不是仅仅采取“通知”形式的程序性通知。再者,从股东大会通知制度的设计目的来看,它只是公司通知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一种手段和形式。其目的是召集股东讨论公司的重大问题,使股东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维护和实现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实现上述目标的前提条件是有效通知股东出席会议。因此,公司有必要对股东进行具有实质意义的告知。最后,从修改后的《公司法》注重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立法精神来看,为了有效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有效制约大股东的权力,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也有必要采取能够到达并为股东所知的具有实质意义的通知方式通知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