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发行的审批由哪些机构负责?
1.中央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委审批;
2.地方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公司债券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行或变相发行企业债券。
中央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委审批;地方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规模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3.有偿付能力;
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在发行公司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
5.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三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企业应当制定章程。
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和法定代表人;
2、企业近3年生产经营及相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3.财务报告;
4.企业净资产;
5、募集资金的目的;
6.效益预测;
7.发行对象、时间、期限和方式;
8.债券的种类和期限;
9.债券利率;
10,债券总面额;
11,还本付息;
12、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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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发行公司债券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公司章程;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告;
5.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五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企业应当公布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公司章程。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可以向有资质的债券评级机构申请信用评级。
第十六条
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的面值总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净资产值。
第十七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公司债券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居民定期存款利率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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