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拆分公司?

公司分立有两种基本方式:1。新成立的部门。即原公司法人主体资格消灭,新设两个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2.衍生和分离。即原公司的法律主体仍然存在,但划出部分业务成立新公司。源于分立方式,公司继续存在但注册资本减少。原股东在公司和新公司中的股份比例可保持不变。实践中,总公司为了实现资产扩张,降低投资风险,往往会将分公司改组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这时,总公司也转化为母公司。母公司仅以其投资为限,对新成立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为防止企业通过合并、分立转移债务、逃避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外,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合同享有连带债权义务,承担连带债务。”因此,当事人分立后,不仅原有的全部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承担,而且原有的财产所有权、经营权、知识产权也转移给分立后的企业。与债权人未达成协议的,由分立后的各法人对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数额根据分立时的财产分配和分立后各法人的注册资本确定。【编辑本段】2。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六十七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破产申请,应当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与债权人在分立前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的除外。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未按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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