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的区别
2.申请人不一样。就破产清算而言,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外,当企业已经解散但未进行清算或者未进行清算,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对于破产重整,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同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此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破产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3.申请时间不一样。关于破产重整,只要企业法人有可能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破产清算是在债务人已经破产的前提下提出的,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4.可以采取不同的措施。破产重整企业可以运用多种重整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避免破产的目的。除延期或减少偿还债务外,还可以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减少或增加注册资本,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或债券,债权转股权,转让经营或资产。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管理人只能改变价格,分配破产财产,可以采取的措施很少。
5.对担保权益的限制是不同的。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别除权,对特定财产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期间,为保证债务人不会因担保财产的执行而受到影响,法律明确中止债务人特定财产所享有的担保权的使用,除非担保物很可能毁损或其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及被担保债权人的权利,被担保方可请求法院恢复行使担保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债务人在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津贴、抚恤费用,欠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向职工支付的赔偿金;
(二)破产人所欠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和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采取货币分配的方式。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