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通知文件目录
近年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通过债务融资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筹集资金,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需要高度关注的问题,主要是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融资规模迅速扩大,运作不够规范;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债务风险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缺乏信贷管理。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维护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是抓紧清理、核实和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地方各级政府要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
此次清理的债务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直接举借、违约或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清理核实后,按照以下原则对债务进行分类:
(1)融资平台公司为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而举借的主要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
(2)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收入且主要以自身收入偿还的债务;
(3)融资平台公司为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而举借的债务。
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的在建项目,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后续资金。地方各级政府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续建和收尾项目,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防止出现“半成品”项目。经地方政府审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资金的在建公益性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引导社会资金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以市场化方式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对其他使用债务资金的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要重新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审慎信贷管理规定和宏观调控政策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清理并妥善处置。
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一个包一个开,一个一个查,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债务人的偿债责任。融资平台公司现有债务应当按照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要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期限,切实承担偿债责任。
第二,清理融资平台公司。
对本通知发布前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清理规范:仅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主要依靠财政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承担融资任务,相关地方政府要在明确偿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进行妥善处理;对承担上述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应当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功能。对于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具有稳定经营收入且主要依靠自身收入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充实资本,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化运作。要通过引入民间投资等市场化方式,促进投资者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股权结构。其他具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也应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和规范。
今后,如果地方政府真的需要设立融资平台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足额注资。学校、医院、园区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金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三、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
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和担保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必须规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必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为贷款主体,并符合相关贷款条件。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益,稳健经营。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要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照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认真评估借款人的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融资平台公司新增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的规定。严格执行贷款集中度要求,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坚持信贷审批的原则、程序和标准。根据要求,以符合抵押、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作为贷款担保。要认真审核贷款投向,确保贷款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要求。要加强贷后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适当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根据不同情况对贷款质量进行严格分类。
四、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反担保承诺的行为。
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得以财政收入、行政事业单位等国有资产,或者以其他任何直接或者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充分认识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落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和机构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信息系统、会计统计报告制度和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实现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全口径管理和动态监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审计监督。要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制度的规定,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清理规范中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清理规范后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抓紧落实相关工作,并于2010 12 31前将工作落实情况报国务院,抄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
国务院
201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