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南商会章程

浙江省河南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浙江省河南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是由在浙河南籍人士创办的企业和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联合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

1.提升河南商人形象,维护商人权益,整合各种资源,谋求更大发展;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发挥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作用,促进相互交流合作,实现共同繁荣发展,实现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3.坚持团结、交流、扩大、引导、服务会员的方针,坚持以会促商、以商养会,为浙江、河南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协会接受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和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协会地址:杭州市上城区何方街388号吴山明楼酒店526、527室。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1,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相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诉求和建议,与政府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2.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3.组织会员进行国内外商务考察和谈判;

4.组织会员举办展销会;

5.开展专业的业务培训,帮助会员提高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水平;

6、为浙江和河南两省吸引投资;;

7.为会员提供相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8.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包括:在浙江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河南籍人士或河南企业,经本协会理事会批准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认可其章程;

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规,无严重犯罪记录;

3.参与我们的活动;

4.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条入会程序:

1.提交会员申请;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会员证由理事会授权的商会秘书处发放。

第十条会员享有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选举权;

2.参加协会的活动和相关会议,获取协会提供的各种信息和相关资料;

3.优先享受我们的服务和我们协会提供的各类展示平台;

4.建议和监督本协会工作的权利;

5.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协会申请帮助;

6.加入是自愿的,退出是免费的。

第11条成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协助协会开展相关会务工作并提供便利,接受协会委托的相关事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利于调查研究、讨论问题、招商引资等相关方面的信息和资料,以及对两地政府的建议。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应当书面通知会员管理机构,并交回会员卡;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经理事会批准后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本会会员严重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将其除名。经理事会集体讨论表决后,在本协会信息材料上予以通报。

1,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2、从事违法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个人行为对协会声誉有较大损害的;

4、违反公司章程,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四章机构和负责人设立和撤销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选举理事会;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告等重大事项;

5.决定终止。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得到出席委员半数以上的同意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变更或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报浙江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批准,但提前变更或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能和权力

1,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成员的吸收或罢免;

6、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7.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命;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的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向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11.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经理事会确认,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协会设1会长、常务副会长、若干副会长、1秘书长、1副秘书长、若干名誉会长、顾问。上述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3.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任职最高年龄为70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有为这个协会服务和求事的热情和热情。

第二十五条协会设立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特邀常务理事组成。行长办公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议是贯彻、执行、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有关决定,研究协会重大问题的组织形式。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设执行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组成。每月召开一次执行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期协会相关事宜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超过最高工作年龄的,经理事会通过,报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核,并经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应当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报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批准。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2、检查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4.代表协会开展与商会有关的其他重大活动;

5.制定并提交会员大会讨论协会的发展方针和目标。

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聘任,经理事会批准,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行长和常务副行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分支机构、代表处和实体的工作;

3.提名各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经执行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秘书处各办公室全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协调协会与相关政府部门和兄弟组织的关系,加强与外界的联系;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资金来源是:

1.会员按规定缴纳的会费;

2.接受会员、企业及相关人士的赞助和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会费收取标准必须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或向境外借款。

第三十五条协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支出由董事长根据董事会的财务规定签字,并接受董事会和政府有关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协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本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浙江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属于本会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审查批准,并报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备案后,于05日内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协会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并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四条终止本会的议案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审批。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应在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浙江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和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章程于2009年9月6日经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