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资本产品有争议吗?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近日发布的[2021]2号行政监管措施,北京江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根资本”)存在未按规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在私募产品销售过程中未充分了解投资人情况两项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江根资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江根资本成立于2012年5月8日,注册资本1.21亿人民币,实收资本81.04万人民币。它是一家主要从事投资银行、基金管理、资产管理和财务顾问的专业投资机构。公司大股东为百隆百利(北京)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5.24%,北京博大荣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65,438+05%。

相关规定:

《暂行办法》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一)主要投资方向和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标明的资金种类;

(二)基金合同、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在基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提交。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提交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采用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提交委托管理协议。委托信托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提交信托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全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布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信息,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等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管理办法》第三条: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行职责,充分了解投资者情况,对产品或者服务信息进行深入调查分析,做出科学有效的评价,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不同、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不同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宜性匹配意见,向适宜的投资者销售或提供适宜的产品或服务,并对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责令北京江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改正的决定。

北京江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经调查,我局发现贵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1.未按规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程序的。

二、在销售私募产品过程中没有充分了解投资者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八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责令你公司改正。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适时组织对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21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