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什么机构有权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分析: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全体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发起人的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任命、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和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