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的原则
1999年5月,由29个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正式通过了《公司治理结构原则》,这是各国政府为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的第一个国际标准,得到了国际社会的积极响应。该原则为各国政府部门制定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法规框架提供了参考,也为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公司和参与者提供了指导。它代表了OECD成员国对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考虑,其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治理结构框架要维护股东权利;
(2)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应确保所有股东,包括少数股东和外国股东,受到平等对待;股东权利受损,应有机会获得赔偿;
(3)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鼓励公司和利益相关者积极合作,创造财富和就业机会,维护企业的财务稳健;
(4)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确保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事项,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等信息;
(5)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保证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指导和对经理人员的有效监督,保证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这些原则是基于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这一原则充分考虑了各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并承认公司的竞争力和最终成功是利益相关者协同作用和不同资源提供者(尤其包括员工)贡献的结果。
事实上,一个成功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并不局限于“股东治理”或“* * *共治”,而是吸收两者的优点,并考虑公司的环境而形成的。当然,这并不否认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