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需要设立监事或监事会吗?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不涉及设立监事或监事会。那么,是否有必要设立监事会呢?众所周知,《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制度具有强制性,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根据公司规模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外商投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目前,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董事会、总经理等。),但没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应设立监事会。因此,外资有限责任公司应根据《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因此,在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个问题:中外合资企业是否需要像内资企业一样,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这一问题自65438至0994旧公司法颁布实施以来争议不断,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公司法》明确规定内资企业必须设立监事会或监事,但《公司法》中有一条原则——外商投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外商投资法》没有规定监事会或监事制度。因此,相当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设立监事会或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