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理解《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试行办法(国内)》中30%的概念。
1)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股权激励的预期收益水平应控制在其总薪酬水平的30%以内(包括预期期权或股权收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额水平应参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的原则,参照上市公司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确定。
我不太明白。我举个例子,看看我理解的对不对:
例如,公司于2000年6月5438+10月1日授予一份股票期权,该期权被限制两年。限制期过后,可以再独立行使权利三年。也就是说,期权激励计划有五年。2000年,该员工的年薪为人民币20万元。授予员工的股票期权数量为65,438+00,000。根据期权定价模型,每份期权的价值为7元(即每份期权的价格不是股票的价格)。2000年,员工获得期权价值10000 * 7 = 7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