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程序

法律分析: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行政管理窗口提出申请,受理审查员初审合格后,出具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2.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通知书》,工商行政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3.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在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要核实的除外)后,申请人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证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在股东变更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及完成公司股东变更所需的程序后,我公司股东资格发生了变化。新股东将代替原股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变更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本次修改《公司章程》无需股东大会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