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承担的风险有哪些?

法律分析:1。公司注册资本不到位,注册资本不足(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达不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不能依法产生公司的法人资格(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达到《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的,由股东承担差额。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行能力不足的,应当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公司的主要股东只有一个,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构股东的,公司的主要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4.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独资企业是自然人,企业所有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产生一个股东,且六个月内未吸收新股东也未办理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5.因下列情况难以区分公司与其股东或者公司与其他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或者担保总额以及单个投资或者担保金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