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简介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5]126号
证券公司:
近年来,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存在利用不规范账户进行自营业务、持仓过高、持股集中或涉嫌操纵市场等问题,成为公司风险的主要爆发点。结合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全面开展了证券公司自查摸底工作,并在《关于推进证券公司自查整改、合规管理和创新发展的通知》(证监发[2005]37号)等文件中对自营业务监管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目前,大多数证券公司正在自查的基础上,按照我会的要求进行整改,部分公司还在积极探索证券自营业务机制的改革和完善。但仍存在不按要求报账、整改不力、违规继续加仓等问题。为推进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机制改革,防范自营业务风险,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充分征求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现予转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证券公司遵照执行:
1.各证券公司要按照《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自营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规范自营业务,进一步端正投资理念,增强守法意识,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不得将自营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经纪业务混为一谈;不得以他人名义开立自营账户;不得利用非自营席位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要持有过多的头寸或操纵市场。
二。各证券公司应按要求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送所有自营账户(包括非标账户)明细,由证监局转发沪深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备案。各证券公司应制定清理违规账户的计划,明确时限和具体责任人,并按月详细落实。清算期内,非标账户只能卖出证券,不能买入,要逐步取消。
3.持仓过多、股权集中或涉嫌操纵市场、证券资产托管于其他证券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当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书面报告整改方案,在合规的前提下缩减自营规模,并于每月10前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告整改进展。
四、我会将会同中国证券业协会改进和完善证券自营业务,并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经营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于未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和《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的证券公司,我会将依法严厉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证券监管委员会
200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