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的贷款如何担保

(1)企业之间的借贷可能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被认定无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各级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供销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等基金会不得从事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人逾期不还贷款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款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企业不得办理贷款或变相贷款融资业务,企业之间签订的此类合同为无效合同。比如约定盈亏双方以固定方式收回本息;实践中,一方同意投资企业,但无论企业是否盈利,本息都是固定的投资行为,会被认为是变相借贷行为,是无效的。(2)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后再转贷,可能违反法律关于高额转贷的禁止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是为了满足自身的资金需求。如果企业在获得贷款后,为谋取利益,将贷款高额转贷,扰乱金融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违背企业贷款初衷,不仅贷款本身无效,还可能触犯刑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3)企业和公民以借款为名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或发放贷款的行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司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当作为借贷案件受理。”企业与公民之间借贷行为的规定原则上是有效的。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效力的批复》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企业与公民之间的借贷效力:“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就可以认定为有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为名向职工非法集资的;(二)企业以放贷为名向社会非法集资;(三)企业以贷款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因此,企业和公民以借贷为名非法集资或发放贷款的,也将依法认定为无效。(四)无效企业借贷行为的法律后果1。贷款人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借款人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归还贷款问题的批复》归还贷款本金:“本金可以归还的除外……”,贷款本金作为无效借款合同的标的物,应当全额返还借款人。《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后果也有详细规定。合同无效的,应当返还原物或者资金。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2.收取贷款利息,并处以相应的罚款。逾期归还本金的,借款人应支付逾期期间的双倍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人逾期不还款如何处理的批复》:“……自双方约定的还款日起至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本金之日止期间的利息,应予计收。……借款人未能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偿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款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资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对投资人取得或约定的利息予以追收,并对对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约定的利息不予保护,应予收取,并对借款人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根据贷款通则:“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等基金会擅自发放贷款;企业擅自举借或变相举借的,中国人民银行将按违法所得对出借人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企业违规放贷的规定,可对贷款人处以1倍至5倍的罚款。根据《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办法》:“第二十二条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54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为非法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可以并处利息收入0+5倍以下或者65+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贷方可能会失去担保权益。在企业间借贷行为中,担保因主借款合同无效而无效,对出借人来说是一种重大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没有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人有过错的,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因此,一旦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作为附属合同的担保合同也将被认定无效。贷款人得不到或得到的担保利息会大大降低,在借款人无法偿还本金的情况下,贷款人会在一定程度上失去收回本金的担保。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破坏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规定,企业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用于放贷牟利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同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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