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国际逃税避税?(国际上如何避税?)
在性质上,偷税漏税是一种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从形式上看,偷税属于欺诈行为,通常表现为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采取隐瞒、虚报、错报、漏报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所谓避税,一般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中的缺陷,通过某种形式的非违法手段,减少或逃避其纳税义务的行为。避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义务产生之前,通过看似合法的手段逃避纳税义务,因此本质上没有明显的欺诈性,形式上也不违法,很难被追究法律责任。所谓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有意识地采取一些违反税法的措施,以减少或逃避其对跨国所得或跨国财产价值的纳税义务。所谓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的差异或国际税收协定的漏洞,通过某种形式上不违法的手段,减少或逃避纳税义务。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与国内逃税和避税很难区分。由于国内税法只有一个区分偷税和避税的标准,所以不同国家区分国际偷税和避税的标准差别很大。有些行为在一个国家可能被认为是国际逃税,但在另一个国家只能被认为是避税。这个世界上没有统一的标准。二、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1。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有:①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信息。这主要是指不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或者向税务机关隐瞒自己在境外拥有的财产或者从境外取得的股息、利息、薪金等所得。(2)虚假收入。虚假收入是指纳税人以逃税为目的,将一项收入虚报为另一项收入。比如,纳税人将在境外取得的利息收入虚报为股息收入,或者将股息收入虚报为利息收入。(3)虚增成本(虚构扣除)。虚增成本是指纳税人少报多报、无中生有、乱列费用等增加成本、减少应纳税额的措施。虚增成本的主要方式有虚增佣金、专利费、通讯费和摊余折旧费。(四)伪造账簿和收支凭证。这主要是指纳税人通过做假账来达到逃税的目的。比如设置两个账簿,一个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一个反映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2.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一般来说,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主要有三种方式,即通过纳税人的跨国流动避税;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避税;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1)通过纳税人跨国流动避税和通过纳税人跨国流动进行国际避税是自然人常用的避税方式。由于各国确定居民税收管辖权的标准不同,纳税人往往通过移民国外或减少在某国的居留时间来避税。比如一个在美国纽约有住所的美国人,长期在中国生活工作。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他采取在国内每11个月回美国度假一次的做法。因为根据纽约州的法律,只有在该州有住所并在该州居住6个月以上的人才被认为是该州税法意义上的居民纳税人;根据中国法律,只有在中国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才被视为中国税法意义上的居民纳税人。这位美国人就这样利用了两国税法的漏洞,既没有在中国居住12个月,也没有在纽约居住6个月。因此,他没有义务向中国和美国的居民纳税。(2)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流动避税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转移定价避税;二是通过避税天堂避税。(1)通过转移定价(Transfer pricing)进行国际避税这是指在跨国关联企业之间,主要是其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通过人为提高或降低交易价格,而不是通过独立竞争的市场价格,将利润从一个关联企业转移到另一个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具体形式是子公司以高于正常市场的价格从关联企业进口原材料或零部件,然后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将成品销售给关联企业,从而使子公司在账面上亏损或无利润,将其利润全部留在国外。跨国公司价格转移的主要目的是国际避税。因为在高税收国家设立的子公司的利润可以通过价格转移被人为转移到低税收国家,从而从整体上降低跨国公司的税负。(2)避税地是指不征收所得税和财产税或以极低税率征税的国家和地区。比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巴哈马群岛、贝雷辛、纽埃岛等地区,只向海外公司收取固定费用,不征收任何其他税,所以是完全免税的国家。在香港、新加坡、马耳他、塞浦路斯、直布罗陀等地,本国或本地区的居民或企业只收取本国或本地区的所得,不对境外所得征税,属于对境外所得不征税。目前,许多国家的税务部门已将上述国家和地区列入避税天堂名单。跨国纳税人主要通过在避税天堂设立“基地公司”来规避国际税收。他们将自己在避税地以外的收入和财产归集到自己在避税地的基地公司,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所谓基地公司,是指那些设立在避税天堂,但实际上由外国股东控制的公司。这类公司的所有或主要业务活动都发生在避税天堂之外。跨国纳税人利用基地公司避税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利用基地公司虚构中转销售业务;一种是以基地公司为控股公司,将子公司的利润全部以分红的形式留在基地公司;一种是以基地公司为信托公司,将境外财产虚构为基地公司的信托财产,从而将收益全部归集到基地公司账户。(3)弱化股份投资进行国际避税(资本弱化),主要是指跨国投资者有意降低在国外关联企业中的股份投资比例,提高贷款投资比例,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股票投资与贷款投资在税务处理上至少有两点不同:(1)股票投资中,被投资公司必须先在来源国缴纳所得税,然后从税后利润中向投资者分配股息,因此股息不能提前从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贷款投资中,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息可以作为费用预先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在股票投资中,投资者从来源国获得的股息可能需要向来源国缴纳预扣所得税;在贷款投资中,虽然投资者可能要缴纳利息预提税,但利息预提税率一般低于股息预提税率。举个例子,假设一家美国公司和一家中国公司成立了一家股权合资企业,其中美方出资500万元,占股50%。合营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54.38+000万元,缴纳所得税654.38+000 * 33% = 33万元。中美各交50%,即各交165万元所得税。最终中美双方从67万元的税后利润中各获得33.5万元的分红(收益率6.7%)。但如果美方将500万元投资拆分,其中200万元为股权投资,占合资公司股权的20%,另外300万元为贷款投资,贷款利息约定为每年30万元(利息65,438+00%),则当年合资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为(65,438+000-30) * 33% = 23万。税后利润47万,美国分红9.4万。加上30万的利息,美方从合资公司获得分红39.4万,中方获得分红37.6万。而我国征收的所得税只有23万。美国50%税16.5,分红33.5合资100 * 33% = 33万,税后利润67万税33中国50% 16.5 33.5美国20%+300万贷款,30(10%利息。合计30+9.4=39.4合资公司(100-30)*33%=23,税后70-23=47,税23 80%中国18.4 37.637.6 ④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避税,所谓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是指没有资格享受特定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第三国居民,为了获得优惠待遇这个导管公司的成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营导管公司,一类是垫脚石导管公司。直传公司的成立是这样的:A国与B国有税收协定,B国与C国有税收协定,但A国与C国之间没有税收协定,A国公司有来自C国的收入,但如果直接从C国转到A国,要缴纳67%的双重税(A国33%,C国34%)。但是,A国的公司在B国设立了子公司,子公司从C国获得收入,这样,A国的公司在向C国缴纳34%的来源税后,将其利润汇给B国的子公司,该子公司免税,然后再从B国汇回A国,该子公司也免税。A国的这家公司在C国只缴纳34%的所得税..间接管道公司的设立是这样的:B国与C国有税收优惠协定,而A国与B国和C国之间没有协定,A国的A公司有来自C国的收入,因此选择在D国设立控股公司(D国可能是避税地,也可能与B国签订税收协定), 然后D国的控股公司在B国设立子公司,从c国收取收益,D国的控股公司起到了敲门砖的作用。 三、控制国际逃税避税的国内法律措施从实践角度来看,目前各国普遍通过国内立法措施来控制国际逃税避税。各国为控制国际逃税和避税而采取的措施可分为一般国内法措施和特殊国内法措施。1.控制国际逃税和避税的一般国内法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①加强国际纳税申报制度;②强化税务审查制度;(3)实行考核收入制度。2.控制国际逃税避税的特殊国内法措施①防止跨国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价避税的措施目前,各国普遍采用“公平交易原则”来控制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行为。公平交易原则在我国也被称为独立竞争原则。其理论基础是,价格转移导致的国际收支分配扭曲只会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而不会发生在竞争市场中独立的非关联企业之间,因为非关联企业的交易是在正常的竞争条件下进行的。根据这一原则,关联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如果人为抬高或压低价格,有关国家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公平的市场价格调整关联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公平交易原则的核心是将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价格与独立企业的正常交易价格进行比较。如果出现扭曲的价格,税务机关可以调整扭曲的内部价格。但是,独立交易原则在执行中存在三个缺陷:(1)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价格与独立企业之间的正常价格不具有可比性。由于现在越来越多的跨国交易涉及无形资产的使用和特殊服务的提供,各国税务机关很难找到可比较的独立企业价格;(2)复习成本太高。因为正常的交易原则主要是比较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税务机关在审查时必须逐一比较企业的所有跨国交易,这将耗费相当大的审计成本;(3)可能出现新的双重征税。因为转让定价往往发生在位于不同国家的关联企业之间,如果一国税务机关按照正常交易原则增加了位于本国境内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那么该企业的交易对手所在国就应相应减少后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否则就可能造成新的重复征税,违背了公平税负原则。鉴于正常交易原则的缺陷,美国和OECD国家近期开始对其传统的转让定价税制进行改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选择利润作为可比对象。传统的正常交易原则是以交易价格为可比对象,比较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价格和独立企业之间的正常交易价格;利润比较法避免了寻找正常价格并逐一比较的繁琐,而是用比较关联企业与类似独立企业利润水平的方法来反证关联企业之间是否进行过转让定价。美国也在1994中提出了“最佳方法原则”,授权税务机关决定采用价格比较法还是利润比较法。⑵放宽正常交易原则中的可比性要求。传统的正常交易原则要求关联企业的内部交易与市场上的正常交易完全一致,而宽松的正常交易原则并不要求它们之间有严格的可比性,只要差异不是很大,通常都可以采用。(3)实行预约定价机制。预约定价机制是指关联企业与税务机关事先达成的预约定价协议,约定企业必须事先将自身与境外关联企业之间内部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报送税务机关审批。今后,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应当按照预约定价协议约定的定价方式进行。预约定价机制有两个好处:一是降低了征纳双方的管理成本;二是提高企业交易成本的可预测性。因为企业在每一笔交易之前,都可以对自己的税收成本做出准确的判断。预约定价机制已经在深圳等城市实行了几年,效果不错。新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预约定价作了原则性规定。(2)防止利用避税地避税的措施。各国对此类避税的法律控制措施主要可分为三类:(1)防止纳税人在避税地设立基地公司;例如,英国的所得税和公司法规定,未经英国财政部批准,任何常驻英国的公司不得迁出英国。如果公司以逃税为目的搬到避税天堂,不仅要向英国政府纳税,还要受到刑事处罚。(2)通过禁止非正常利润输送,停止基地公司的设立。例如,比利时法律规定,比利时居民公司向避税地和低税率国家的关联企业支付的款项,如果属于非正常利润转移,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扣除。⑶取消境内股东在基地公司取得的未分配股利的递延纳税处理。许多国家的税法规定,如果公司不以股息形式向股东分配利润,则在计算股东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应包括这些未分配利润。但美国税法规定,如果美国股东有一家位于避税地的基地公司(受控外国公司),即使该公司的利润没有以股息形式分配给股东,股东也必须将其作为已分配股息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不能享受递延所得税待遇。(3)防止资本弱化和逃税的措施鉴于跨国投资者对股本的弱化,各国一般采取两种方法加以控制:一是限制股东向公司提供过度贷款;另一种是将公司支付给股东的利息视为股息,规定公司不得将利息支出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例如,美国联邦税法规定,公司债务与其净资产的法定比例为65,438+0.5: 65,438+0。如果公司的债务总额超过这个比例,就会被视为资本弱化的行为,超出部分所支付的利息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这部分利息应被视为股息,应缴纳股息预提税。④防止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的措施。目前,大多数国家在签署税收协定时采取设立反滥用税收协定特别条款的措施,以防止第三国居民通过管道公司享受税收优惠。瑞士和美国等少数国家也在其国内税法中制定了反滥用税收协定措施。四。开展国际合作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随着国际逃税和避税现象的日益严重,世界各国政府也意识到,仅靠单方面的国内法措施将难以有效控制国际逃税和避税。因此,各国普遍采取双边和多边合作的形式,通过签订税收协定来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这些国际合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建立国际税收信息交换系统。利用国际税收信息交换系统,各国税务机关可以了解跨国纳税人在对方国家的收入和财产价值,有利于打击国际逃税行为。目前,许多国家根据OECD和《联合国示范公约》规定的原则,在双边税收协定中规定了相互提供信息的制度。这个体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①信息交流的对象。《经合组织示范公约》规定,交换对象是实施税收协定所必需的信息,以及各缔约国的国内税收信息。《联合国示范公约》补充说,交换目标还应包括防止国际逃税的信息。②信息交流的范围。各国在税收协定中一般对信息交换的范围有限制。比如规定交换的信息仅限于通过合法、正常的行政渠道可以获得的信息;缔约国没有义务相互提供企业或个人的机密信息;没有义务提供违反国家公共政策的信息。③信息交流的方式。缔约国之间交换信息一般有五种方式:例行交换;根据特殊要求进行交换;一方主动提出;双方税务机关应同时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一方允许另一方税务人员入境进行税务检查。2.在双重征税协定中增加反滥用协定条款。由于滥用税收协定的行为大多采取设立管道公司的方式,各国采取措施打击滥用税收协定,最重要的是防止第三国居民利用管道公司享受税收优惠。目前,各国在实践中采用的方法有:①透视法。根据透视法,缔约国居民能否享受协定的优惠待遇,取决于控制或拥有公司的股东是否也是缔约国居民。如果控制或拥有公司的股东是第三国居民,则公司不得享受协议规定的相关减免税优惠。(2)排除法。排除法是指双边税收协定中规定的优惠待遇,不适用于一个缔约国中某些享受低税收待遇的公司。因为第三国居民在设立导管公司时,往往特别青睐这些低税收公司。③渠道途径。渠道法是对付垫脚石导管公司的有效方法。其中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第三国居民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不得超过其总收入的一定比例。超过限定比例的常驻公司不得享受协议规定的优惠待遇。这限制了导管公司将其大量收入转移到第三国。④主体对税收法。这就意味着,纳税人可以在协定中享受某类所得的减免税优惠待遇,而且必须以该类所得在纳税人居住国纳税为前提。例如,奥地利与英国的税收协定中规定,如果奥地利公司有来自英国的股息收入,英国作为来源国征收的优惠预扣税率为5%。但英国给予这家公司优惠税率的前提条件是奥地利也必须是这家公司的居住国并对其征税,否则英国将对这家公司征收15%的标准预提税。通过税法的目的是为了对付典型的管道公司,如位于避税地的基地公司和在一个缔约国设立的享受免税或低税待遇的管道公司。3.税收征管互助这包括一国税务机关接受另一国税务机关的委托,代为进行某些税收征管活动,如送达纳税通知书、实施税收保全措施、代为追缴税款等。由于跨国纳税人往往通过将其收入和财产转移到国外,或者在避税地积累而不汇回中国,甚至自己移民国外来逃避纳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相关国家提供这方面的税务行政协助,可以有效制止这种国际逃税和避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