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有限公司
(1)保荐协议有三个违规点。第一,在公司的出资方式中,不允许将劳务作为出资;二是公司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三、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2)A的观点不正确,不需要公告公司成立。
(3)公司成立日期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2006年4月2日。
(4)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故本案应由c召集并主持。
(5)G加入公司时,股东会决议的事项属于特殊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这种情况下,只有65%的人同意,这还没有达到法定数额。因此,G不能加入公司。
(6)违法。鉴于B出资不足,由B先行弥补。B不能弥补的,由A、C、D、E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7)A对F的股权转让有效。因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本案中,A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后,G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C、D、E、G均同意A转让股权。即使B不同意,B的出价也没有F高,所以B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A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F..
(8)翰林公司应对天津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分公司是由总公司管理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9)是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