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如何设置?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是指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实施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包括设立机关、条件、方式、程序以及发起人的责任等。法律行为只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所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才有效。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无论是从设立条件、设立方式还是设立程序,都比有限责任公司更加严格和复杂。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公司创始人。其主要活动是进行可行性研究,团结人员,筹集资金,负责公司设立的一系列行动。
关于发起人,我国《公司法》作了详细的规定(见本章“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
(二)认购和公开发行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达到最低股本额。如法国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股本为65438+万法国法郎(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或50万法国法郎(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德国规定为654.38+百万德国马克;奥地利要求超过6.5438亿奥地利先令。中国规定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公司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一千万元人民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由于设立公司的方式不同,发起人对最低金额承担的责任比例也不同。《公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依照公司章程以书面形式确认发行的股份后,应当立即缴纳全部股款。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但无论以何种方式设立,发起人认缴的资本或者发起人认缴的资本与公开发行的资本之和必须达到法定最低股本。
(三)股票的发行和募集符合法律规定。
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很多行为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经过法定机关的批准和审查。如股本必须足额认购或发行,应在公司章程中修改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公开募集资金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中国公司法对设立的有关事项有特殊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司法》第77条)
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公司法》第84条)
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公司法》第85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公告。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采取募集方式的,应当将募集股份的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公司法》第九十五条)
“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公司申请,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批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法》第二百二十条)
除上述规定外,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任何违反法律明文规定的内容都会影响成立的效力。
(四)发起人应当制定章程,由创立大会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一样,都要有章程,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经程序。因为公司要么发起,要么募集,股东介入的时间很难固定。所以公司章程的起草人不是股东,而是公司的发起人。但是,本章程可以在以后进行修改,这些修改是在创立大会上作出的,整个章程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与《公司法》的内容相抵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一般包括公司名称、公司存续期限、公司性质和形式、公司经营范围、公司发行股份总数、股份类别、股权转让限制、股利分配、公司地址、董事会的组成和权利、董事人数、姓名和地址、公司创始人姓名和地址等内容。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不仅要有符合要求的规范名称,还要按照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要求设立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是任何企业都必须具备的,股份有限公司也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