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转让可以打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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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股权转让支付对价的方式问题,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仅有股权转让合同,股东未出资且未向股权转让方支付对价。视为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未履行合同,受让方无股东资格。2.如果有股权转让合同,且受让人的姓名和股权份额也记载于股东名册,或者有股权证明,但股权未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应在公司内部确认受让方的股东身份;对外,它没有股东地位。转让方可以起诉受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3.如果有股权转让合同且股权已经登记。则应确认受让人的股东身份。(见最高人民法院No。[2003]闽字第4号批复)。主要原因是股权登记具有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的意义,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个人股权转让中支付对价的界定。

支付对价是指非流通股为进入市场,避免给流通股带来新的损失而做出的补偿。非流通股股东在当时公司改制时获得股份,价格很低,有的是按面值获得,而流通股股东都是从股市获得股份,价格要高很多,所以为了公平起见,应该支付对价。个人股权转让支付对价的方式有一些简单的回答。支付对价是股权分置改革的一项经济业务。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是送股、缩股、支付现金、认股权证等。,并获得一种流通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将确认支付对价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其中,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权证只确认实际金额,其余损失在行权日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历史成本原则计量。支付对价的具体表现:①送(缩)股,以送(缩)股投资成本(股数×每股成本)之和加上按此比例应核销的损益调整、股权投资差额和股权投资准备计量;(2)支付当期实际发生额的计量;(三)认股权证应当以申请发行的实际费用加上行权日行权价的损失和当日收盘价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