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关于股权激励的规定
法律分析: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予以鼓励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产生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独立董事、监事不应包括在内。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能成为激励对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