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

确定关联企业的标准如下:

1.关联方是指与企业存在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所有权或控制关系;

(2)直接或间接接地由第三方拥有或控制;

(3)其他是利益相关。

2.“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所有权或者控制关系”和“被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拥有或者控制”,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其他企业)存在下列关系之一的,即构成关联企业:

(1)直接或间接持有对方25%及以上的股份;

(2)被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拥有25%以上的股份;

(3)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贷款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的50%以上,或者企业全部贷款资金的65,438+00%以上由其他企业担保;

(四)企业半数以上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一名董事总经理由其他企业委派;

(5)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有在另一个企业提供特许经营权(包括工业产权和专业技术)的情况下才能正常进行;

(6)原材料、备件等。一个企业采购的(包括价格和交易条件)由另一个企业供应和控制;

(七)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情况(包括价格和交易条件等。)被另一企业控制;

(8)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交易有实际控制权,或者在利益上有其他关联关系,包括家庭、亲属关系。

一、关联企业的特点如下:

1,关联企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之间的一种联合体;

2.关联企业是由各种纽带联系起来的企业集团;

3.关联企业的形成必须基于特定的经济目的。

二、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调整关联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相同或者类似经营活动的价格;

2.按照转售给无关第三方的价格应获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3、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总之,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以由控股公司和下属公司代表。控股公司和下属公司的形成主要在于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统一的管理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是: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虽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据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对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的决议有足够表决权的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人。

(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关系。然而,国家控制的企业并不仅仅因为它们受国家控制而有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