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行业协会的条件

成立行业协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本行业有30多家单位会员;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地方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经费;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行业协会的成立必须经过申请准备和申请成立两个阶段。具体程序如下:

1.发起人提交筹建申请文件;

2、民政部审核同意后,向主办单位发送批复;

3.在为期6个月的筹备期内,发起人开展筹备活动,召开成立大会;

4.发起人提交申请设立登记文件;

5、民政部审核同意后,向发起人出具设立登记的批复;

6.社会团体领取证书后,应当刻制印章,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综上所述,成立行业协会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规定的行业划分进行申请,发起人应为该行业内具有代表性的企业。行业协会是独立的法律实体,没有等级制度。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成立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人;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全国性社会组织活动经费65438+万元以上,地方性社会组织和跨行政区社会组织活动经费3万元以上;

(六)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和活动区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点。带有“中国”、“全国”、“中国”字样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地方性社会团体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国”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