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一是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来源,明确减持规定的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减持股份的,适用减持规定,但大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除外。
二是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立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减持股份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第三,根据各种股份转让方式对市场的影响,划分不同路径,引导有序减持。《减持规定》在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为大股东设定减持比例的同时,为其预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方式。
四是完善大股东和董减持股份的约束机制。一方面,为了有效强化大股东对公司和中小股东的责任,《减持规定》从上市公司和大股东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两个角度设定了限售条件。另一方面,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减持规定》从董自身违法违规的角度,规定了其不得减持的若干情形。
第五,加强监管执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合法有序减持。一是《减让条例》设置“反规避”条款,专门遏制相关方通过协议进行“化整为零”、“曲线减让”的转移。再者,减持规定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从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和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两个方面明确了监管措施和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股东和董事减持股份的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简称大股东)和董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公司前已发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及董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已作出限制股份转让的承诺,应严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及董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出售其股份,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转债换股、股权置换等原因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股东和董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忠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