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独立核算,已注销完税证明。总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不需要。
应由独立企业作为劳务费结算,凭票扣除。
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企业所得税,总公司与总公司之间因总公司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由总公司与总公司自动汇总解决。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部经营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非银行企业内部经营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如果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用确实发生在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的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支出进行税务处理,不得以分摊方式在税前扣除管理费用,避免重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