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案,从内部控制的角度看?
(一)控制环境失灵
企业内部控制环境决定了其他控制要素能否发挥作用,是内部控制其他因素发挥作用的基础,直接影响企业内部控制的实施,是企业内部控制的核心。曹事件是内部治理结构严重缺陷和外部治理干预不力造成的。“事实先于规则”已经成为中航油(新加坡)在期货交易中的客观写照。证监会监管人员向媒体透露,中航油(新加坡)2001上市后,未向证监会申请境外期货交易牌照。后来证监会看到其招股书中有期货交易,主动为其补充材料。在新加坡上市公司的掩护下,曹与国内监管部门展开博弈,依靠不断攀升的市场业绩换取控股方航油集团的沉默,从而进入期货、期权业务;然而,监管机构不仅没有对此进行调查,还让其“先行动”直到投机和亏损真正发生。曹的董事会更是形同虚设。普华永道对董事会成员、管理层和交易员进行了详细的问询,并出具了详细的调查报告。客户反映,曾经被认为是“典范”的海外国企中航油(新加坡)内部控制混乱,负责人不堪重负,治理结构形同虚设。
(二)风险意识淡薄
曹内部风险管理手册设计得很好,规定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各级管理人员的权限,通过联签降低资金使用风险;采用国际上最先进的风险管理软件系统,将现货、纸货、期货进行整合,全面监控。然而,从2003年起,中航油的澳大利亚交易员杰拉德·里格比开始交易投机期权。陈九霖声称不知道。在3月28日得知580万美元的损失后,陈九霖本人同意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辛迪·钟(Cindy Chong)和交易员杰拉德·里格比(Gerard Schmidt)提出的延期计划。就这样,陈九霖亲口否定了自己提出的“当任何一笔交易的损失达到50万美元时,立即平仓止损”的风险管理规定,无异于对对手“先下手为强”的做法给予了事实上的认可。
(三)信息系统失真
曹(新加坡)做假账欺骗上级。根据新加坡公司上报的2004年6月的财务统计,该月新加坡公司的总资产为42.6亿元,净资产为1,654.38+0亿元,资产负债率为73%。长期应收账款165438+7亿元,应付账款也是。从账面上看,不仅没有问题,而且经营状况非常好。但事实上,在2004年6月,曹就已经在石油期货交易中面临3580万美元的潜在损失,而且它仍然在错误的方向上添加了“做空”的资金,但它在财务账目上没有显示任何东西。由于陈九霖的场外交易,集团没有通过正常的财务报表发现陈九霖的秘密。新加坡当地监管当局也没有发现曹新加坡公司在2004年还被评为新加坡最透明的上市公司。这么大的漏洞,被陈九霖做假账掩盖了这么久,事情发生得毫无征兆。
(四)管理失控,监督形同虚设。
中航油(新加坡)董事兼中航油集团资产与财务管理部部长从未审阅过该公司的年度报告。其次,即使李永记想审查年度报告,也有困难。作为一家海外上市公司的董事,英语不好,从财务报表上查不出公司已经开始从事期权交易。焦长斌也是中航油(新加坡)的董事长和中航油集团的总裁。他强调,由于曹并无其他子公司在境外上市,董事的职责他并不熟悉。他指出,直到2004年6月30日,董事会对陈九霖没有“真正的”管辖权。和一样,焦长斌称语言障碍使他对中航油(新加坡)缺乏了解和监督,尽管他是中航油(新加坡)的董事长,但他的财务信息来自中航油集团在北京的财务部。同时,由于监事会成员大多缺乏法律、金融、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和素养,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只能是一句空话。而内部审计通常形同虚设,这种监督等于没有。在经营过程中,内部控制失效,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模糊,缺乏必要的内部审计,从而形成了曹的悲剧。
第三,思考
曹事件给大型国企敲响了警钟。目前,虽然我国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存在一些问题,但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已经引起了企业的重视。曹内部控制的失败引发了对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的新思考;
(一)必须完善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责任。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导致管理者拥有企业的控制权,管理者从中管理自己,监督和评价自己,必然导致以权谋私、独断专行的后果。对于内部控制来说,一个积极主动的董事会是非常重要的。如何实现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是企业日常监督中最重要的环节。只有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和潜力,才能真正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集团的利益。
(B)我们应该从细节控制转向风险管理。
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离不开它所依赖的环境和企业内外的各种风险因素。制定风险管理目标是控制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因此,企业应在整个组织内制定协调的目标,找出企业的关键风险因素,进行风险评估,设置关键控制点。由于有限的管理资源和可观的控制成本,企业无法专注于所有的细节。因此,要求董事会和管理层特别关注可能发生重大风险的环节,把风险管理作为内部控制最重要的内容,提高决策者对风险的判断、控制和管控能力。
(三)应注重内部控制的建立,重视内部控制的运行和评价。
中国航油(新加坡)公司在设计内部控制方面也花费了相当大的精力,但它缺乏适当的措施来保证制度的执行。因此,内部控制必须有监督机制来促进其实施。内部审计是企业自我独立评价的活动,具有独特的优势。在企业中不直接参与相关的经济活动,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但同时又处于各项管理活动中,对企业内部各项业务比较熟悉,对已经发生的事项比较了解。公司内部审计直接对董事会负责,任何重要的审计决定都由董事会批准。这既保证了公司内部审计的相对独立性,又保证了其权威性。在此前提下,内部审计部门可以通过对内部控制的审查和评价,找出控制的薄弱点、内部控制的不完善和执行不力的地方,进而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监督其他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执行。
(四)内部控制的对象应从基层转移到高级管理层。
曹事件的致命原因,从根本上说,是个人权力过大,对个人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使得个人凌驾于制度之上,制度无法执行。一个规章制度明确、组织健全、人员齐全、技术先进的内部控制或风险管理体系,在实际运行中能否有效管理风险、防止重大损失,取决于高层领导在这个体系中发挥的作用。这不仅是因为他们是内部控制的首要责任主体和最基本的驱动力,更重要的是他们拥有绝对的权力。因此,高层领导必须被纳入以相互检查和权力制衡为基础的整个内部控制体系,成为控制和约束的重要对象。否则,高层领导将拥有超越内部控制约束的特殊权力,从而导致整个内部控制或风险管理机制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