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经营管理面临的八大风险
法律分析:
1.从法律角度看,原补充养老保险财产性质不清。如果购买保险产品,补充养老保险财产就变成了保险公司的负债,不独立于保险公司的资产。当保险公司出现亏损、破产或倒闭时,这部分财产也会面临风险。企业年金采用信托方式管理,将企业年金资产规定为信托资产,确保年金财产符合企业财产、受托人财产、受托人财产。
2.从管理模式上看,原有的补充养老保险财产要么由企业自行管理,要么以储蓄存款和商业团险的形式由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管理,无法保证财产的独立性和安全性。企业年金采用“钱”与“权”分离的模式,强调资金与权利的分离和独立。年金管理人各司其职,相互监督,相互制衡,接受各监管部门的监管。从制度上保证了企业年金运作的规范性,减少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过程中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证了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
3.从实际操作来看,原来的补充养老保险要么是企业自己操作。由于专业能力较差,补充养老保险财产面临较大风险。虽然安全有保障,但收益率太低,买不了保险产品。但由于保险产品费率不透明,实际收益难以保证。但企业年金各方提取费用的比例由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扣除费用后的收益全部归委托人/受益人所有,保证了企业和个人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中的最大利益。
4.从配套政策来看,与原有的补充养老保险相比,企业年金的配套政策日趋完善,对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操作流程、投资限制、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等都有明确规定。而且企业年金还可以享受税前费用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
第八条企业年金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参与者;
2、资金筹集和分配的比例和方式;
3.账户管理;
4.权益归属;
5.资金管理;
6、治疗方案及支付方式;
7.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8.组织、管理和监督;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计划适用于已完成试用期的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