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融资成本高可以通过三种方式降低。

民营企业融资成本高可以通过三种方式降低。

民营企业是如何融资的?融资成本高,降低主要有三大途径。可以参考一下。

降低公共债务的成本会降低私人债务的成本。

2013至2014的中国债券市场,是资金双供给环境下民营企业尴尬的一个缩影。2013年中期,银行间市场资金面趋紧,债券市场由牛转熊,融资成本变高。大部分民营企业不堪重负,撤回融资计划,但城投公司融资热情不减。2014超日债违约进一步推高民企债收益率,但城投债成为市场资金的避风港,走出了一波浩浩荡荡的牛市。

企业债作为民营企业最高的融资门槛尚且如此,基于企业债收益率的其他融资方式可想而知。除了少数暴利行业,确实难以承受,融资是民企的噩梦也不足为奇。

资本二重性的背后是信用的二重性。民营企业风险相对较高是较长时期内的客观事实,与国有实体企业融资利率和信用风险市场化补偿的差异。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安排对“三农”和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都是降低私人部门信贷风险溢价的重要手段。

然而,从私人部门融资成本的构成来看,成本高的原因不仅在于过高的信用利差,还在于公共部门极高的融资成本。如果公共融资成本降低,民营企业的利率会更有吸引力,可以降低成本,吸收资金。

公共债务的市场化改革推高了债务成本

城投公司的引入是公共投资向市场化转变的一种尝试。借鉴国企改革经验,通过资金价格的机制,提高投资效率,减少浪费。但与一般国有企业相比,城投公司的投资领域更具公共性,政企分开难度更大,市场化探索很难说成功。

首先,城投公司的负债意愿对资金利率的弹性太低,价格传导机制没有发挥作用,反而扭曲了金融市场化建设。在财务软约束和绩效考核机制下,资金利率上升对抑制投资冲动、提高城投公司投资效率作用不大,最终必须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约束。然而,在市场化融资运作中,城投公司编造财务报表、随意转移资产的现象屡见不鲜,却得不到惩罚,不利于市场化契约规则的建立。

其次,城投公司与地方财政的担保关系并没有消失,而是由显性变为隐性,由显性变为或有。没有树立城投公司的市场危机意识,反而推高了债务成本。鉴于城投项目现金流生成能力不足,负债率较高,投资者风险评估的立足点仍然是作为外生偿债来源的财务底。在法律障碍下,财务底以安慰函和BT协议的形式体现,这种隐性或或有担保关系推高了资金价格。

最后,债务人较低的行政级别进一步推高了债务成本。与其他主要经济体相比,我国公共债务主体的层级分布明显较低。中央政府有能力将赤字货币化,地方政府的最终偿债来源只能是上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不确定性显而易见。

公共债务的行政转型路径

市场经济也需要公共投资,公共债务的管理是合理的,不是市场经济的敌人。既然公债的市场化改革已经误入歧途,那么它不仅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而且可以促进公债成本下行,从而提高私人债务的吸引力。

公共债务行政化的核心是行政信用主体、高端信用层级和行政约束手段。

信用主体治理的第一阶段是强化明确的担保预期,包括指定特定部门集中区域内城投公司的债务审批和还款辅导职责,调整城投公司的债务披露标准以淡化企业自身财务披露的地位,引导投资者建立基于地方财政实力的信用评价体系。第二阶段是突破公共部门担保的法律障碍,实现地方财政对城投负债的显性担保。第三阶段是试点成熟后推出市政贷款和市政债券,逐步完成城投债置换。

高端信贷层级的短期做法也是强化显性担保预期,包括征收新负债的审批权,强化上下级财政之间的偿债转移支付的明晰度。长期的方式是提高国债、省级政府负债和政策性银行负债在增量负债中的比重,通过转移支付和政策性贷款完成低水平负债的置换。

行政克制堪称改革成败的赢家。核心是加强公共预算体系,将城投负债管理纳入公共预算。

近年来,我国民营科技企业保持了强劲的增长势头,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构建市场经济主体和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成为区域经济发展中富有活力的新增长点。目前,在北京,民营科技企业已形成电子信息产业、生物工程与新医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四大支柱产业。从65438年到0996年,北京实验区四大支柱产业的工业产值已占总产值的94%。其中电子信息产业占47%,光机电一体化占21%,新材料占16%,生物工程和新医药占10%,其他仅占6%。民营科技企业在扩大这四大支柱产业的规模和市场份额中发挥了主导作用。民营科技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需要强大的金融支持。然而,他们的贷款融资现状并不乐观。据相关统计,民营企业87%的资金来源于民间借贷、亲朋好友融资和自我积累,民营企业所需资金中只有6.8%来源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近年来,民营科技企业走上了规范快速发展的道路,但与此同时,对资金的需求也进入了更加迫切的阶段。然而,银行在表示支持的同时,仍然存在“惜贷”、“恐贷”的心理。资金短缺已成为困扰民营企业发展的一大难题。

一,民营科技企业贷款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盈利能力高、发展前景好的大型民营科技企业,基本都是各大银行的黄金客户,更容易拿到银行贷款。然而,大量处于发展创业阶段的中小民营科技企业,由于资产规模、融资担保等方面的一些问题,以及金融体制改革相对滞后、金融市场不完善等原因,面临着各种各样的贷款困难。主要有以下原因:

1,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与民营科技企业融资需求的矛盾。

国有商业银行不愿意给民营科技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科技企业贷款,不是因为贷款歧视,主要是出于风险考虑。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正在向自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商业银行过渡,实行贷款无风险、贷款决策失误终身问责制,即一旦把钱借给借款人,收不回来,就由贷款人承担责任。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普遍存在自有资金不足、资信不高、企业制度不规范等问题。贷款给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会增加银行贷款的交易成本和监管成本,增加风险。这主要是因为,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与中小民营科技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少,接触和了解少。银行在放贷时,为了获得中小民营科技企业信用和财务状况的详细材料,会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更高的成本。此外,由于国企有上级主管部门,贷款逾期时,银行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追讨。即使形成了风险,也会“烂在国家的大锅里”,贷款人的责任就少了。而民营科技企业没有主管部门。虽然目前对民营科技企业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相关部门协调的管理体制,但这些管理部门没有一个真正负责和主管,这可能加剧银行贷款难以及时收回的风险。而且一些信贷员可能因为个人信誉怕承担风险,不愿意贷款给民营科技企业,人为降低了对民营科技企业快速发展的支持。

2.传统信贷资金在民营科技企业中风险与收益不对称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民营科技企业具有高投入、高成长、高回报的特点。企业的投资主要是智力等无形资产,而固定资产相对匮乏。这种情况必然与商业银行贷款注重资产保护的机制相冲突。即使民营科技企业的贷款开发成功,企业的利润也是丰厚的,与银行无关。银行只能收回贷款本息,无权分享企业的高额利润。一旦贷款项目失败,民营科技企业几乎没有固定资产可以补偿,银行将血本无归,损失无法弥补。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只承担企业的高风险,不享受企业的高收益。这种风险和收益的不对称降低了银行对民营科技企业放贷的积极性。

3.民营科技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尚未建立。

目前,大多数民营科技企业无法获得贷款支持的主要原因是无法提供有效的抵押或担保。传统的银行信贷融资需要企业提供第三方担保,而处于发展创业期的民营科技企业大多没有不动产等传统抵押资产向提供担保的企业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因此很难找到第三方担保。民营科技企业的自有资产主要是知识产权、技术等无形资产,很难提供银行认可的贷款担保。此外,银行的贷款审查主要侧重于对企业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的调查分析,在企业信用评级中也普遍存在关注企业资产规模的倾向。而发展创业中的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通常没有较大的资产规模、良好的历史经营业绩记录和银行认可的担保、抵押,在信用评级中一般无法获得较高的信用等级。即使一些民营科技企业可以提供抵押,也存在抵押难以实现的问题。比如贷款到期,抵押房产不好处理。一方面,房产交易二级市场不发达,抵押物不易变现;另一方面,如何妥善安排债务人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国外政府可以为债务人提供便宜的房子或地下室,而国内相关配套政策尚未建立,导致银行对民营科技企业抵押贷款热情不高。

4.缺乏与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机构。

解决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问题的一个关键因素是解决中小银行的发展问题。近年来,由于中小金融机构数量不足以及自身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对中小民营科技企业的金融支持也显不足。近年来,为加强城市信用社的行业管理,对其进行了多次“集中”和“整顿”。其法人代表从股东选举变成了上级主管任命,也失去了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的动力。另一方面,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体系不健全。虽然理论上中小金融机构应承担其经营风险,但在实践中,存款保险制度和国家支付结算体系并没有建立起来。一些中小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储户挤兑时有发生。虽然最终问题由国家解决,储户有惊无险,但其商业信誉的损失却难以挽回。这些因素阻碍了中小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削弱了其对民营科技企业的金融支持。

5.银行贷款手续繁杂,贷款品种单一,贷款关系复杂,影响了民营科技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首先,办理按揭贷款的环节很多,收费也很多。例如,在土地和房地产抵押评估和登记程序中,评估包括申请、实地调查、现行价格估算等。登记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等。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才能办理他项权利证书。办理上述流程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抵押评估费也较高,如地价评估费0.3-0.6%,他项权利证书费0.1%-0.2%,公证费0.2%等。目前银行贷款仍难以满足民营科技企业的“急”要求,这对于急于获得资金的小贷户来说相当麻烦,有些业务甚至会因为审批贷款时间过长而失去商机。在对民营科技企业的贷款类型方面,银行仅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很少发放中长期技术改造贷款和基建贷款。

一些民营高科技企业,尤其是民营高科技企业反映,遇到需要中长期资金进行研发和市场开拓的好项目,很难得到银行中长期贷款的支持。很多民营科技企业认为银行贷款关系复杂,尤其是留学归来的创业者感受更深。从银行贷款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一些民营科技企业虽然可以通过中介机构获得银行贷款,但条件苛刻,要支付较高的返点,有的高达5%,大大增加了企业的借贷成本,降低了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6.政府相关配套政策不配套、不到位,降低了民营科技企业的融资能力。

近年来,很多政策法规都是根据企业的规模和所有制来设计和操作的,更多考虑的是大型企业和公共企业,较少考虑民营科技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业。(1)在税收政策方面,民营科技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抵扣进项税,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而且人为降低了业务交易量,限制了其利润和业务发展。(2)在土地政策方面,国有企业可以享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增值减免和照顾,而民营科技企业没有这个优惠。(3)关于银行呆坏账准备的核销,大企业可以纳入国家计划及时贴现账款,优化资产负债结构,而民营科技企业不能享受这一政策。(4)民营科技企业在行业候选人方面仍然受到很多限制。

二、民营科技企业贷款融资的政策建议

实践表明,没有民间投资的持续高质量增长,经济难以健康快速发展。只有民间投资快速跟上,长期活跃,中国经济才能止跌反弹。我国传统的金融体制长期以来使得间接融资在企业外部资金供给中占有很高的比重,企业与商业银行之间形成了传统的密切关系。目前,我国民营风险投资基金数量少、规模小,开辟适合民营科技企业的间接融资新渠道显得尤为迫切。这是一个只有银行、企业、政府共同努力,创造条件,齐心协力,才能解决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利用银团贷款支持大型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对资金需求量特别大、资金充裕、内部管理完善、效益增长稳定、发展前景看好、在市场上具有主导地位的民营科技企业,可以主要依靠国内大型银行通过银团贷款的方式联合支持,或者实行贷款主办银行制和授信额度制。

2.开展银行风险信贷业务,解决民营科技企业融资难和商业银行向其融资难以弥补的风险损失双重问题。21世纪,世界经济将从工业经济走向知识经济,经济增长方式将从资本密集型走向知识密集型,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商业银行应在吸收原有信贷原则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制定以支持民营科技企业为核心内容的新信贷原则。在民营科技企业集中的地区,商业银行可以试点风险信贷业务。即商业银行可以选择一批成长性好的民营科技企业,划拨专项资金向其发放风险贷款。企业成长增值后,银行可以通过出售其股份或期权获得更高的收益,以弥补对失败企业贷款的风险损失。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总信用风险和总信用收益与分业经营存在一定的矛盾。考虑到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可以成立专门机构开展风险信贷业务,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3.发展知识产权担保融资业务。目前,一些民营科技企业技术水平较高,但缺乏土地、房产等传统抵押物品,阻碍了企业从银行获得必要的贷款以促进自身发展。在这个知识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商业银行应该转变经营理念,考虑以知识产权作为抵押物,而不是传统的物质抵押物。当然,要实现这种融资方式,还需要完善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市场。

4.鼓励政府和民间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的担保市场。虽然担保机构不能降低中小民营科技企业的贷款风险,但可以将部分风险从银行转移到担保机构。因此,建立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开辟多渠道筹集担保资金,对降低银行信用风险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初创期找不到担保单位的民营科技企业,可以由工商联、工商部门、民营科技企业协会牵头,民营科技企业共同出资成立“贷款担保协会”,发挥联保互保作用;银行、相关企业和政府合作建立中小民营企业风险担保基金,实行有偿服务。支持政府支持的产业,如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替代型企业、有市场和潜在市场的朝阳产业等。但对基金申请人的条件要有严格的限制。比如信用等级低、信用记录不良、经营状况差的企业不允许进入担保协会,基金不提供担保支持。在基金成立和发展的初期,应该更多地依靠行业协会或者一些社会团体,得到业内人士的专业指导和社会支持。

5、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特点,发展多种形式的中小银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如果一个地区的经济以大型资本密集型民营企业为主,其融资渠道主要是大型银行的贷款和股票发行。如果一个地区以中小民营企业为主,那么有效的融资方式应该是依靠中小银行的贷款。中小民营企业需要的资金量小且分散,而中小银行由于资金规模小,无法操作大的贷款项目,对当地中小民营企业的信用和经营情况比较了解,信息成本不高,所以中小银行也愿意为中小民营企业服务。对于中小银行,可以采取加大网点建设、明晰中小银行产权、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支付结算体系等措施来提高中小银行的社会信用,支持民营科技企业。

6.允许商业银行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中小民营企业服务。融资租赁的规模和期限更适合中小民营企业的经营。这是因为租赁的财产可以是大到上亿元的大型生产线,也可以是小到几万元的设备,而且租期比银行贷款要长。目前,在美国,65,438+00家公司中有8家通过租赁获得了其运营所需的部分或全部设备。租赁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已经超越债券、商业银行贷款和企业自有资金的积累,成为企业最大的资金来源。民营中小型科技企业在资金短缺时可以用较少的租赁成本尽快引进先进设备进行生产经营,还可以获得更好的技术服务,降低技术淘汰风险。另外,在会计处理上,融资租赁设备一般由承租人计提折旧。随着成本增加,账面利润减少,应纳税额也减少,企业也能获得税收优惠。商业银行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畅通的融资渠道、众多的营业网点、严格的管理制度和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可以快速办理融资租赁业务,与其他租赁公司相比优势明显。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商业银行可以扩大业务范围,尽快占领国内市场,为参与国际竞争打下良好基础。

7、加强政府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政策支持。政府应为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增强其融资能力。包括:

(1)税负均等。政府应对同一行业的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一视同仁,统一税负,合理负担。改革增值税,允许小型私营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促进私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2)逐步扩大民营科技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项目和产品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垄断国家放开的行业和商品。民营科技企业大力开展资本运营,实现多种形式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横向联合,以联盟、参股、租赁、承包、购买、兼并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存量资产优化组合时,应在政策上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优惠待遇。

(3)保护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要切实制止对民营科技企业的各种摊派和乱收费,切实减轻民营科技企业的不合理负担,保护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民营科技企业的法律环境,完善公安等司法服务,保护其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安全;建立帮助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政府行政机构和社区服务机构,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帮助民营企业尽快发展完善。(4)中央和地方应尽快落实民营科技企业的进出口权,进一步拓展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空间。民营科技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较多。他们与国外接触较多,更了解国际市场,生产的产品具有参与国际竞争的优势。但目前大多数民营科技企业没有进出口权,其产品只能由进出口公司进出口,增加了经营成本。此外,目前没有针对民营科技企业进口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优惠政策,这也限制了民营科技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发展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