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案例

实施债转股是国务院决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三年搞活脱困的一项重要措施。1999年9月2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北京建材集团共同签署北京水泥厂债转股协议。北京水泥厂由此成为全国首家债转股试点企业。

北京水泥厂是一家大型国有骨干企业,日产水泥2000吨。但在投资建设期间,该厂曾向中国建设银行借款565,438+0万元,截至65,438+0,998年末,本息合计已达9.68亿元。沉重的债务负担使这家工厂的生产经营面临严重困难。

1999年3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剥离和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试点工作。信达公司成立后,将债转股作为工作重点,通过实施债转股,努力盘活不良资产,同时使实施债转股的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促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企业扭亏为盈。

北京水泥厂母公司北京建材集团经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友好协商,在资产评估和企业财务评估的基础上,就北京水泥厂债转股的原则、金额、股份回购等达成一致,确定了股份置换方案。

据悉,债转股实施后,北京水泥厂将于1999年扭亏为盈。自2000年以来,年利润可达2000多万元。资产负债率从80.1%下降到32.4%。同时,企业将通过剥离资产、减员增效,以北京建材集团、信达资产经营公司为股东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企业经营机制转换,进入良性循环。国家限定了可以实施债转股的企业范围。第一,债转股可利用的资源有限。债转股需要国家财政和银行出资承担部分坏账损失,调动资本市场资金,并采取一些特殊的优惠政策。这些资源非常有限。第二,债转股不应该被广泛使用。债转股在减轻企业债务负担的同时,可能会产生软化企业贷款约束、诱发逃废债务、转移风险等负面效应。所以实施范围不能太大。债转股选择的企业应是资本严重不足、负债率高、经营行为端正、债转股后效益好的企业。

国家指定可以实施债转股的企业范围,主要包括80年代后半期以来利用商业银行贷款和外债进行的重建、资本金不足和国家安排贷款。因扩张等原因负债过多、亏损严重的企业,地位重要、困难较大的大型企业,必须技术、设备、管理水平高,有市场潜力,债转股后能扭亏为盈。这样划定的范围,显示了国家在选择债转股企业时重视的几个因素:

1.企业靠贷款建设和经营,缺乏资本;

2、重要、困难的国家重点企业;

3.企业实物资产质量优良,经营效益良好;

4.企业亏损和坏账的关键原因是负债过多,而不是管理不善。债转股可以扭亏为盈。

在这些因素中,最基本的是第四点,强调企业的坏账主要是经济体制和政策的缺陷造成的,而不是企业自身的经营原因。企业的坏账是由于经济体制和政策上的缺陷造成的,这是企业要求国家解决坏账和国家合理选择债转股企业的基本依据。靠贷款建设和经营的企业,资本金不足,被视为区分坏账与原宏观体系的最重要因素。

注意选择优良的设备和先进的技术。债转股由经营效益好的不良债务企业进行,更明确了企业不良债务的成因不在于企业经营效益差而主要在于创办企业的投资决策。这种不应该由企业解决的坏账,与资金问题有关。与其他因素相比,有一个问题是很难区分造成坏账的体制和政策性原因与企业经营不善的原因。如国家重视、地位重要、规模大、困难大,主要体现了国家对大型国企的政策倾斜,而这种政策倾斜最容易导致投资失误。贷款软约束,经营效率低下等问题。债转股企业的选择要根据坏账产生的原因。能实施债转股的企业,经营效益要好,实物资产要完好。这类企业的坏账主要与企业创立时的投资决策和资金运用有关,与企业自身经营无关。企业投产后,难以偿还贷款和支付利息,难以提高经营效益和解决坏账。国家确定的债转股企业选择条件,既注重企业坏账的制度性原因,又注重减轻企业、国家重点项目企业、资产设备优良的大型企业债务负担的要求。很多企业和部门要求债转股,主要是以企业债务负担过重为由,以淡化或避免企业坏账的成因。面对企业和部分部门无故减少债务负担的强烈倾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选择债转股企业时,应界定和说明这些问题。债转股相对于其他债务减免措施的优势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转股获得了股权,可以用来参股或控股企业、重组企业,从更深层次、更根本的企业制度改革上解决坏账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转股企业中可能持有不同程度的股权,因此企业重组过程的操作和重组收益的实现会有所不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企业的股权重组由弱变强,大致有三种情况:

第一,减轻企业债务负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企业中持股较少,影响力或控制力较弱。他们主要是通过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来解决企业的坏账问题。债转股后,企业债务负担减轻,利息成本降低,资产负债表改善,有可能扭转亏损,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变成优良股权,实现挽回不良资产损失的目标。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参与企业内部制度调整。如果不改善企业经营机制,通过债转股降低企业债务负担,容易导致贷款约束软化,还可能导致新的亏损和坏账。即使扭亏为盈,也主要是因为享受了减免债务的优惠政策,没有整改措施,不能服人,容易对其他等待或推行国家减债政策的坏账企业产生反向引导作用。

第二,尽快归还资产的股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债转股后企业的强大控股权。在企业无法快速扭亏为盈的情况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要通过清理债务、实现产权交易等方式尽快收回资产权益,并加强对企业管理团队的监管,防止损害资本权益的人的行为继续扩大。对于尽快收回资产权益的战略选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既可能通过与优秀资产的结合提高企业资产质量,也可能通过低价变现资产损害企业发展。

第三,控股重组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转股获得企业的控制权,下大力气调整和重组企业的经营体系。资产方面,采取增加投资、兼并企业等措施,提高资产质量,壮大企业实力,提高资本增值能力;在经营和制度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调整和重组企业的管理团队,建立产权清晰、责任明确的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经营效率,扭亏为盈,消除导致坏账的企业制度和企业行为缺陷,实现企业健康高效发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企业重组取得良好效益后,在适当时机转让股权,回收资金,甚至获得增殖效益。

以上三种情况,第一,债转股强调降低企业债务负担,与其他债务减免措施差别不大,很难取得好的效果。二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采取措施,尽快收回权益。与其他处理坏账的措施相比,收回其权益的可靠性提高,但存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短期行为损害企业发展、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再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控制权为依托,对企业进行全面有力的调整重组,主要是从制度的深层次解决企业的不良债务和损失问题,从而构建高效的运营体系,加大资产权益压力,加强企业管理消除不良债务,比其他减债措施能取得更好的效果。债转股要注意这种方式。

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企业股份的条件下,如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能持有债转股企业股份,并以越来越大的压力实施重组转型,债转股的效果将主要取决于企业的自主行为,在债转股前仅通过选择企业难以分离或消除企业不当行为的风险。在坏账企业普遍期望享受国家债务减免以摆脱债务压力的情况下,如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能对债转股企业进行重组改革,那么债转股可能是债权损失风险最大的处理方案。债权转为股权后,债权人失去了对不良贷款本息的追偿权,而股权持有人则背负着企业亏损和不道德经营行为的风险,可能遭受不分红带来的收益损失和企业破产带来的权益资本损失。企业在不盈利的状态下不需要向股东分红,但必须向债权人支付利息。而且,在国有企业产权不清晰、国有股东权益压力弱、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债转股使企业能够将债券压力和债务风险转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投资收益良好、资金匮乏的情况下,企业愿意带着付息还本的负担进行借贷和投资。但在企业投资失败,陷入严重亏损困境后,债转股会给企业带来减轻利息负担、推卸投资损失的好处。在国企产权改革相对困难的情况下,国有股的模糊压力要比国有银行弱很多。无论盈利还是亏损,企业都必须按照贷款利率向银行支付利息,企业所欠的贷款本息将被银行罚息。然而,只有当公司的目标是为股东创造利润时,它才有可能支付股息。在国有股对企业控制力较弱的情况下,企业经营者可以故意减少利润或者维持亏损甚至假亏损,根本不向股东分红,或者不进行利润再投资,导致国有资本的权益得不到增加。债转股可能使企业在免除债务负担后无偿享受权益资本的收益,但债权和股权都丧失了。面对权益损失风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必须获得对债转股企业的控制权,确保资产的改善和权益的实现。